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合肥1例入选!
时间:202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布4起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合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朱某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入选!


合肥市检察机关入选案例如下:


案例

朱某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


【关键词】

追诉漏罪漏犯 洗钱 二审抗诉 追缴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军,男,1993年出生,无业。

2022年2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朱某军在合肥市区域内向杨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0余次,累计销售29.9克,非法获利147848元。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朱某军在位于合肥市某区的住处,先后5次容留韩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朱某军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资金来源和性质,先后与王某剑、刘某、李某约定,利用该三人及亲属网络账户收取毒资,再转移至朱某军处,企图逃避侦查。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9月1日,合肥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2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军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2025年12月31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朱某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九千元。2026年1月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未判决追缴朱某军贩卖毒品犯罪所得,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6年3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增加追缴朱某军贩卖毒品全部犯罪所得。

(一)全面审查,依法追诉多名漏犯。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证据显示另有朱某军与王某剑共同出资,安排夏某宏提供驾车服务,并与王某剑共赴外地从祁某佳、王某婷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7.11克用于贩卖的事实,以及蔡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存在漏罪漏犯可能。检察机关迅速依职权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品交易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等方面制定详细侦查方案,最终案件得以查实。经过追诉,上述5名漏犯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十六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期间积极对朱某军开展释法说理,督促朱某军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罪行,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查证均属实,目前相关人员贩卖毒品案已由异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一案双查,补充追诉洗钱犯罪。经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发现该案遗漏了朱某军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用王某剑、刘某、李某本人及亲属网络账户收取毒资后再转移至朱某军账户的犯罪事实,遂主动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证朱某军涉嫌洗钱犯罪的事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朱某军洗钱犯罪事实后,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采纳。

(三)精准抗诉,全额追缴犯罪所得。该案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审判监督,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虽认定被告人朱某军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却因前后购销毒品的钱款混用、收支边界无法厘清,对朱某军贩卖毒品犯罪所得未予追缴。检察机关认为,朱某军先后40余次贩卖毒品的行为系持续性、多次性的毒品犯罪,所获取的147848元毒资属于犯罪所得,前期购买毒品的成本本身具有违法性,系为犯罪支出的非法成本,不应从犯罪所得中扣除,147848元作为明确的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一审判决遗漏对朱某军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追缴,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追缴朱某军贩卖毒品全部犯罪所得。

【典型意义】

针对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犯罪链条长、涉案环节多的特征,检察机关要精细化审查各类证据材料,充分梳理个案线索,全方位比对毒品上下线、共同犯罪等关联证据,追根溯源,实现全面打击。要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穿透式查证,详细审查电子账户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查明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要注重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对于一审法院未判决追缴犯罪所得的情形,通过依法行使抗诉权实现精准监督,纠正违法问题,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切实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