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求非法利益,竟为网店提供“刷单炒信”服务,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付某、陈某某因犯虚假广告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退出违法所得。2022年1月至2024年8月,为谋求非法利益,陈某某和付某合作,由陈某某从电商平台的网店店主处接受刷单控评任务,后将需要刷单的商品链接转发至付某处,由付某组织刷手王某、唐某等人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及使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购买、填写虚假物流单号等方式给电商平台的相关网店商品编造虚假好评内容、点赞及刷高销售量,陈某某商谈并接受刷单佣金后,扣除每单约0.5-1元不等的佣金,通过线上软件向付某支付垫付刷单购买货物的资金、付某及下游刷手的佣金。
经核算,付某从陈某某处接受的刷单控评数为17万余单,陈某某违法所得10万余元、付某违法所得1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付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网店提供“刷单炒信”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检察官提醒:
“刷单”行为的本质是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电商市场良性成长。检察官提醒广大电商在经营中应当秉持诚信理念,以合法手段和途径提升产品销量。消费者购物时应谨慎识别网络购物中的虚假信息,警惕网络“刷单”等兼职广告,拒绝任何形式的刷单行为,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