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付款已成为商户经营常态,可有人利用熟悉市场环境的便利,深夜偷偷替换商户收款二维码,截走顾客货款。近日,瑶海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名曾在市场务工的男子因多次调换商户收款码窃取营业款,被依法提起公诉。
黄某早年在合肥某蔬菜市场做送货零工,对市场摊位分布、商户收摊时间十分熟悉。2025年11月,黄某离职后无稳定收入,叠加网贷、房租等经济压力,心生歪念,想出替换商户收款码牟利的法子。
2025年12月,黄某趁凌晨商户闭店、市场无人时,先后四次潜入该蔬菜市场,将自己名下微信收款码覆盖粘贴在16家商户摊位原有二维码上,并更换收款账户昵称为“蔬菜批发”掩盖自身身份。顾客正常扫码付款时,钱款全部转入黄某微信账户。多名商户次日营业时发现,顾客付款成功,但自己账户却无收款提醒,核对二维码后察觉被人调包,陆续报警。
2026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监控线索锁定黄某并将其抓获。经核查,被盗金额共计7487元。案发后,黄某主动退还15名被害人全部损失7462元,取得商户谅解;仅一名商户25元损失未赔付。黄某全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瑶海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商户不知情情况下,秘密调换收款二维码,多次窃取商户经营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瑶海区检察院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以及盗窃前科、多次作案的从重情节,依法向瑶海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6年5月,瑶海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黄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元;供黄某犯罪所用工作手机1部,予以没收。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调换收款码取财行为,司法实践统一认定为盗窃罪。商户将收款码对外公示,默认顾客扫码支付,商户是财产实际受损方;黄某在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秘密手段截留本应归商户所有的营业款,属于秘密窃取财产性利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构成要件,而非诈骗。
检察官提醒:
小小二维码藏着财产安全大隐患。广大商户务必提高警惕,做好日常核验;若发现收款码被替换、营业资金无故流失,第一时间保存监控、交易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调换二维码类盗窃高发区域,市场主体也应增加巡逻频次,完善全覆盖监控,及时排查摊位异常张贴物。
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农贸市场、沿街商铺涉二维码侵财类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守护市场经营主体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