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充值“捕鱼”,积分兑换香烟——台球室里这样一台看似新潮的“打烟机”,实则是通过游戏积分兑换香烟且有一定赔率的“赌博机”。近日,经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小李、小王(化名)均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6年2月,小李听说“打烟机”来钱快、回报高,便购入一台,放置在朋友小王经营的台球室内,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该“打烟机”内置6种品牌香烟,玩家通过手机扫码充值后就可以在机器上玩“捕鱼”游戏,并根据积分兑换相应价值的香烟。小李负责购买香烟和后台管理,小王负责提供场地,二人约定所获利润五五分成。
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该“打烟机”累计接受玩家充值6万余元,扣除1%平台手续费及购机、购烟成本后,二人实际获利1万余元。3月18日,公安机关发现该线索,同日立案侦查。经专业鉴定,涉案“打烟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7月6日,案件移送庐江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围绕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犯罪手段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细致地梳理。经审查认定,小李、小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台球室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8月5日,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3日,二人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实中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不直接兑换现金,只是换香烟就不属于赌博。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本人不直接经营赌博机,为他人设赌提供便利同样难逃法律责任。本案中,小王明知小李在台球室内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仍提供经营场地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提醒:
赌博披上“游戏”的外衣,也改变不了其违法犯罪本质。检察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切勿在经营场所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更不能为他人设赌提供场地、资金、结算等便利,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认清各类变相赌博,自觉远离,切勿参与。如果发现赌博违法线索,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