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合检说案】同一游戏账号“五卖五偷”,终究逃不过法网
时间:2026-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游戏账号虽无形,却凝结着玩家的金钱与心血,具有实实在在的财产价值。账号一经售出,所有权即归他人所有,再以“找回密码”等手段将账号取回,不是“拿回自己的东西”,而是盗窃。2025年12月,王某(化名)手头紧、缺钱花,就把自己名下一个“和平精英”游戏账号卖给了某游戏交易平台。这回卖账号,王某是真心实意的,平台也爽快地付了钱。可交易一完成,账号就成了平台的,王某再也无权支配。

然而,钱很快就花完了,王某并没有老老实实信守约定。眼看手里又没了钱,他便动起了歪心思:向游戏运营商申诉“账号被盗”、申请找回密码,把已经卖出去的账号又“找回”到自己手里,接着再出售到其他平台。尝到了这个甜头后,王某一发不可收拾,等钱再次花光,又如法炮制,把同一个账号偷回来、再卖出去。如此“卖出—偷回—再卖出”的循环,他前后竟反复干了五次。经查,王某累计获利人民币7850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王某,并向其释法说理:游戏账号虽属虚拟财产,但一经出售即归他人所有,其通过申诉找回的方式取回账号,已不再是“拿回自己的东西”,而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经检察官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向各被害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真诚悔罪。

近日,巢湖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醒:

一、虚拟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游戏账号虽然无形,却凝结着金钱与精力,具有财产价值,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刑法上盗窃罪的对象。认为“虚拟的东西不算偷”“取回自己的账号不违法”,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

二、账号售出,所有权已经转移。账号权益即归平台所有,王某已无权再占有、使用。此后其通过申诉、找回密码等方式取回账号,系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申诉、找回密码等渠道是给游戏玩家保护财产的手段,而不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通道。

检察官在此提醒:网络交易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财物一律平等被法律保护,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方为正道。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应当遵守交易规则,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