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为了讨债动起“套路”的心思,就可能从“债权人”变成“被告人”。近日,瑶海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租车为名实施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康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3年初,康某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因租车结识后,朱某某陆续向康某某借款十余万元,康某某多次向其催要欠款。朱某某为清偿债务,最后二人竟想出“昏招”:由朱某某去租车公司租一辆车,康某提供租金,二人再想法子将车子抵押出去,将骗来的钱用于归还康某某欠款。商议后,2023年7月21日,朱某某到合肥市新站区某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宝马轿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3万元),约定租期1个月。随后,朱某某电话联系康某,康某按照朱某某给的租车公司地址去接车,并先后支付了租金1.5万元。
次日,康某按照原计划,把车子的GPS拆除,驾车驶离合肥市,并找到朱某某提前联系的收车人,将车辆及事前伪造的《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材料交给他人,顺利收到抵押车款6万元。
康某以为自己只是讨债,殊不知法网恢恢,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康某到案后,赔偿租赁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时也表示认罪悔罪。2026年4月,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给群众出行、商务用车带来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租车后私自抵押、变卖、套现、失联逃匿等租车诈骗案件频发。检察官在此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聪明反被聪明误”,违法牟利必翻车。任何以租车为幌子的诈骗行为,终将被依法严惩。希望广大经营主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坚决抵制各类涉车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公平诚信、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