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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检说案】违法制售“上头电子烟” 非法经营担罪责
时间:2026-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各类含有管制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隐蔽流通,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的新型违法犯罪隐患。近期,瑶海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一起非法经营“上头电子烟”案件,有力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黑灰产业链。

2025年11月至12月,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上家购买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原料,组装成替来他明上头电子烟成品,非法出售给殷某某,殷某某通过微信渠道在合肥市瑶海区等地进行售卖,获取非法利益。

202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殷某某的住所处查获上头电子烟271个,经鉴定,被查获的电子烟中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同日,殷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6年1月15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电子烟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必须取得相应许可方可合法经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经营管制类电子烟产品,经营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严重扰乱烟草专卖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办案中,检察机关同时发现,涉案“上头电子烟”含有替来他明有害成分,面向社会公众扩散,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移送相关线索,同步开展公益诉讼履职。

2026年4月,瑶海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殷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同时责令李某某与殷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6月17日,公安部禁毒局发布的《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明确将替来他明增列为管制物质。


【检察官提醒】

所谓“上头电子烟”并非普通电子烟,大多掺杂替来他明、合成大麻素等违禁有害成分,隐蔽性强、成瘾性高,对人体神经系统损害极大,尤其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未经许可私自生产、组装、售卖各类电子烟,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数额达标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认清新型电子烟的迷惑性与危害性,自觉抵制,坚决不购、不吸、不卖各类问题电子烟。切勿为谋取私利触碰法律底线,以身试法终将受到刑事惩处。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