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合检说案】缓刑再违法,收监悔莫及
时间:2026-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某某因犯盗窃罪,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被裁定撤销原判决对李某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拘役五个月。

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李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电瓶,被判处缓刑十个月,考验期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24日,由相关部门依法对李某某执行社区矫正。

然而,李某某在作出判决并宣告缓刑当日即2025年4月3日,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并于2025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在宣告缓刑当天即再次实施与其犯罪行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其违法行为虽发生在判决宣告当日、缓刑考验期之前,但其主观恶性大、没有悔罪表现,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缓刑考验期的效力应及于该缓刑考验期之前,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

缓刑考验期是悔过自新的“重塑期”,不是肆意妄为的“放纵期”。敬畏法律、遵守监管是底线,知错改错、遵规守纪是本分。任何漠视法律、规避监管、屡教不改的行为,都会被依法追责,最终亲手葬送改过自新的机会,从“社区矫正”重回“高墙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