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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安徽法治报 | 医学鉴定“过关”,法律审查为何“亮红牌”?
时间:2026-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6月26日《安徽法治报》3版


原标题

医学鉴定“过关”

法律审查为何“亮红牌”?

庐江检察严把监外执行审查关 累犯李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魏亚婷 王容颜


肢体二级残疾,医学鉴定完全符合保外就医标准,从纸面材料来看,罪犯李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应顺利获批。然而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审查时,没有止步于一纸鉴定报告,而是穿透书面材料深挖罪犯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与悔罪态度,最终依法否决其监外执行申请,全程跟进监督实现罪犯顺利收监。

一纸合规医学鉴定,为何没能换来监外执行资格?检察机关为何敢于对符合疾病标准的保外就医申请亮出红牌?记者采访调查该案办理全过程,揭开此次实质化法律审查背后的司法考量。


一纸鉴定达标 罪犯申请保外就医


今年2月,李某因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同时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生效之后,李某并未服从判决进入监狱服刑,而是立刻以自身肢体二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为由,正式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希望依靠身体患病条件免予入狱服刑。

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法定办理流程,司法机关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医学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确实确诊肢体二级残疾,身体状况完全契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列明的保外就医医学准入条件。单从身体病症维度评判,李某具备法定保外就医资格,案件后续审批流程看似毫无阻碍。

按照办案流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意见征求环节。以往部分同类案件办理中,办案机关容易形成惯性思维:只要医学鉴定达标,便直接同意暂予监外执行。但在本案中,承办检察官收到案卷与鉴定报告后,第一时间察觉到案件暗藏风险,拒绝照搬形式化审查流程。


穿透纸面核查 深挖罪犯高危风险


“暂予监外执行是司法人道主义的体现,但绝对不能成为罪犯逃避刑罚的工具,审查工作绝不能唯鉴定结果论。”承办检察官表示,形式审查只看病症,实质审查要看全案风险,一旦放松审查标准,就会让司法制度出现漏洞。

为还原案件全貌、精准评估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开启全方位无死角实质化调查工作:逐一核对历年病历与诊断报告,核实残疾对其日常行动、服刑改造的实际影响;完整复盘盗窃案全部卷宗,厘清作案动机、作案对象及案件危害;下沉至李某居住地社区开展实地走访,听取基层工作人员对其日常表现的评价;对接原案公诉人,全面掌握被告人一贯违法犯罪表现。

随着调查不断深入,李某隐藏在残疾证明背后的劣迹全部浮出水面:李某是一名典型的屡教不改人员,违法犯罪轨迹长达10余年。自2007年开始,其多次触犯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始终没有树立法治意识。2021年,李某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获刑一年三个月,2022年才刑满释放。

更关键的调查结果显示,李某的肢体残疾,从未影响其此前监狱服刑期间的日常改造,完全具备独立服刑能力。本次盗窃犯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属于法定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除此之外,李某专挑亲属下手实施盗窃,践踏亲情底线与社会伦理,案发后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全程无任何悔罪表现,再犯风险极高。


严把司法关口 杜绝借病逃避刑罚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定,即便罪犯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只要存在较高社会危险性、存在再犯风险,依法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医学达标只是基础门槛,无社会危险性才是核心准入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结合实地走访结果、案卷证据、公开听证各方意见,庐江县检察院正式向法院出具书面监督意见,明确建议不予批准李某暂予监外执行。5月27日,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不予监外执行的生效决定。为杜绝监督虎头蛇尾,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后续执行工作,6月2日,李某被依法收监入狱,原判刑罚全部在监狱内执行。

承办检察官表示,李某虽肢体残疾,但综合其前科、累犯情节、犯罪性质及社区评估结果,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仅难以实现刑罚惩戒和改造功能,更会助长“借病避刑”的歪风。


【记者手记】


一边是身体病痛,一边是屡教不改的恶行,这场司法抉择,最考验分寸。身患残疾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该成为累犯逃避惩罚的挡箭牌。暂予监外执行承载着司法善意,可善意一旦失去边界,便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对法律威严的消解。一纸合格的医学证明看得见身体的伤痛,却看不见心底的恶念。检察办案跳出纸面材料,不被疾病标签裹挟,既守住了司法该有的人文暖意,更守住了法律不容触碰的刚性底线。司法有温度,但绝无纵容恶行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