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虽价值不高,但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均入刑。近日,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殷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殷某某在2025年1月18日至1月21日期间,先后多次在肥西县某镇以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七辆,并以75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流动回收人员。被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6千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盗窃行为看似“小偷小摸”,实则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旦触犯刑法,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还将留下终身案底,影响个人及家庭前途。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停放车辆务必拔钥匙、锁好车,选择有人看管、监控覆盖区域,不给违法犯罪可乘之机。发现车辆被盗,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共同守护平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