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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检说案】喝酒开车还分心 真刑!
时间:2026-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岁末年初,年味渐浓,宴请聚会扎堆,亲友欢聚推杯换盏本是乐事,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绝不能碰!近日,一起由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判决生效,被告人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2025年11月12日晚,程某某与朋友们相聚小酌,推杯换盏间,氛围越发热烈。“当时大家都劝酒,我想着离家就几公里,又是夜里,应该不会遇到交警,就没忍住喝了二三两白酒。”事后程某某懊悔地说,正是这份侥幸心理,让他迈出了危险的一步。

当晚八时许,酒意未消的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回家。行驶途中,手机突然响起消息提示音,“就想低头看一眼是谁发的,也就一两秒的功夫,根本没注意前方车辆。”程某某回忆道。就在这短短几秒的分心瞬间,就与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被追尾车辆驾驶人当即报警,交警部门迅速抵达现场处置。经专业机构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0.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12月12日,县公安局完成案件侦查后,将该案依法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定,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12月22日,该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2026年1月4日,该案判决生效。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宴请聚会时,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主动选择代驾、网约车或公共交通出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亲友间应相互提醒、劝阻,共同守护交通安全防线。

摒弃分心驾驶陋习:驾驶过程中,不接打手持电话、不查看消息、不随意变道,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尤其在雨雪冰冻天气下,更要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