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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检说案】“刑”过不改存侥幸,以身试法再获刑
时间:2025-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每一次醉酒驾驶都是在拿生命“赌博”,近日,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5年4月28日晚上,陈某与朋友在肥西县某土菜馆吃饭,期间饮酒,饭后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道路交口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6mg/100ml。

陈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六千元;于2024年8月8日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提醒:

危险驾驶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漠视,更是对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请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拒绝酒驾、安全出行,切莫因一时侥幸后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