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企业微信号添加好友,大家的第一反应一般都认为这是企业自主运营的微信号,而不会想到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然而,犯罪分子恰恰抓住了这一点,大肆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但是,企业微信号注册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实名认证等材料和程序,为能获得大量企业微信号,犯罪分子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寻找“帮凶”。
近日,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3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QQ兼职群中了解到,协助注册企业微信号可以轻松获取“好处费”。为谋取利益,其明知协助注册的企业微信号可能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然按照“上线”的安排,将获取的企业营业执照照片发送给购买者,并协助购买者完成企业微信号的实名认证。截止案发,李某共非法获利2.3万余元。
2024年2月初,合肥市庐阳区一居民被李某协助注册的企业微信号引流至指定软件,后累计被诈骗200万元。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协助注册用于犯罪的企业微信号,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6月26日,该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