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材”起意,竟盯上了工地的电缆、铜管,视盗窃为快速致富的“捷径”?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兰某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兰某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5月26日至27日,兰某洪两次潜入合肥市某高校工地一房屋内,将金某堆放在此的285千克铜管盗走后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14000余元销赃,经相关部门认定,被盗铜管总价值人民币23000余元。
2024年8月17日晚,兰某洪、兰某福驾车潜入肥西县某产业园一工地,将吴某某布置在工地地下消防泵房的长约330米电缆线剪断捆扎,搬至车内后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12000余元销赃,兰某洪分得人民币2000余元、兰某福分得人民币2000元,其他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花销。经相关部门认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61000余元。
2024年8月19日凌晨,兰某洪、兰某福驾车潜入合肥市新站区某在建工地,将晋某堆放在工地地下室内的约125千克空调铜管装袋盗走后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7000余元销赃,非法获利用于两人共同生活花销。经相关部门认定,被盗空调铜管总价值人民币9800余元。
兰某洪、兰某福分别于2024年9月15日、9月1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兰某洪、兰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兰某福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1000余元,兰某洪多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5000余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任何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财富的行为都不可取,切莫因一时的贪念伸手偷盗财物,妄想“挣快钱”,否则终将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