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是给罪行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有些人却在考验期内“踩红线”,没有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2025年6月,社区矫正对象李四(化名)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23年7月,李四因犯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被南京某地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二千元,同时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生效后,李四回到居住地安徽巢湖某地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自由,缓刑考验期虽没有高墙囹圄的禁锢,但却时刻受到法律红线的约束,更应遵规守法、规范言行!可李四却没有反省自身,反而毫无悔意、屡踩红线……
2025年2月,合肥市检察院对全市禁止令执行情况开展专门巡回检察,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李四违反禁止令的线索,并将该线索移送至巢湖市检察院。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巢湖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公安机关前往李四的住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李四在明知自己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情况下,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通过网络等非正规渠道购买、销售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的保健品,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同时,检察官还查阅了李四社区矫正档案材料,发现他在社区矫正期间因两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训诫处分。
“接受社区矫正等监管措施,绝非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与考验。”检察官表示。掌握具体情况后,他们立即开始行动,积极发挥长三角一体化检察协作优势,密切与南京某地检察院联系,围绕李四违反禁止令情节与法检会商,达成共识。
5月,巢湖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向南京某地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6月,南京某地法院采纳建议,裁定撤销李四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收监执行。
“决不能让禁止令判项成为一纸空文。”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存在的监管漏洞,巢湖市检察院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监督方式,有力增强禁止令执行监管的实效性。下一步,合肥市检察院还将会同合肥市司法局等单位构建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协作相关机制,持续推动禁止令执行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检察官普法
社区矫正虽无高墙束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一旦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珍惜被宣告缓刑的机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其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设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