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盗取他人电瓶车,虽患有精神疾病,但案发时病情稳定,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竟想以患有精神疾病为“挡箭牌”免于刑罚。
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2015年、2016年、2019年被判处刑罚。
2024年7月25日凌晨,胡某某行至商店门口见王某的电动车停放在此钥匙未拔,遂上前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该车骑至某停车场停放自用。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757元。
2024年8月12日,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涉电动车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王某。
2024年8月31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虽患有精神疾病,但案发时病情稳定,对案发行为辨认与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患有精神疾病不是“挡箭牌”,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就构成犯罪,切莫以精神疾病为借口,触碰法律底线,害人害己。同时检察官提醒大家,要养成离开时随手拔车钥匙的习惯,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