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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车门“碰运气”,这种“盲盒”开不得
时间:2025-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撬锁、不砸窗,仅靠挨个拉一拉车门竟开始“开盲盒”式盗窃。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4年4月7日凌晨,杨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某小区以“拉车门”的方式将何某某放在车内的烟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856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8月16日,杨某因此次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4年7月26日凌晨,杨某窜至肥西县某小区,以“拉车门”的方式从王某停放于该小区的轿车内盗窃现金1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24年9月21日,杨某窜至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在小区停车场盗窃一轿车车内物品时被车主发现并报警,9月22日,杨某因此次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拉车门”式盗窃其实是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试图碰碰运气。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增强车辆防盗意识,尽量选择有专人看管或者监控录像覆盖的地点停车,车辆停好后务必记得关窗落锁,离开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