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起诉要求还钱,看似天经地义。可如果告错了人,牵扯了一个同名同姓的陌生人“背锅”,却易引发纠纷。近日,长丰县检察院办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推动法院再审撤销原判,使无辜涉案人免于承担“天降”债务。
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向其借款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提交了借条、所诉“李某”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等材料。
法院受理后,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未果,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所诉“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该“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长丰县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该案存在当事人主体认定方面的疑点,随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核查,案涉借条所载的借款人与被告“李某”为同名同姓的另一人。刘某起诉时,未仔细核对借款人身份信息,提交了与借款事实无关的案外人“李某”的身份资料。
长丰县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建议后,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主体信息的准确认定是诉讼程序有序推进的重要基础,每一个环节都关乎公平正义。长丰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群众身边“小案”,以精准监督守护公平正义。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检察官提醒:
诉讼主体的准确认定,是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起诉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仔细核对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确保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与借条所载内容一致。如发现自身涉入并非本人参与的诉讼,可及时向原审法院或同级检察机关反映,依法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程序的规范运行,有赖于各方当事人依法审慎行使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