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高质效精品案例
目 录
1.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2021年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2.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案(2021年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3.郑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2021年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4.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2022年被最高检评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5.孙某等人申请执行监督案(2022年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6.张某华等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2022年被最高检评为依职权监督虚假诉讼领域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7.赵某某等人与甲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2023年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8.吴某宏、尹某霞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2023年被最高检评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9.李某与卓某婚约财产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2023年被最高检评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10.田某花等23人与王某宝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2024年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
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私章的新借据。随后,范某传指使吴某某等11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起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其中9人的诉讼请求。某建设集团以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相关纠纷属于民事欺诈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某建设集团向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合肥市中级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范某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此同时,合肥市检察院、省检察院针对九份生效虚假判决接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监督意见。2020年6月8日,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合肥市中级法院原审裁定及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原审判决,驳回吴某某等九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决定对吴某某等九名起诉人罚款惩戒,对代理律师焦某罚款20000元,并就代理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违法问题,向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此外,吴某某等人还向某建设集团自愿赔偿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二、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案
何某才等25人以某投资公司为依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亿余元,非法放贷2.2亿余元,采取虚假诉讼等“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2019年,阜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发现该“套路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线索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33件。同时在全市范围进行全面排查及溯源分析,发现很多信贷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亦存在无资质经营、团伙性放贷、伴随虚假诉讼等非法方式实现债权等问题。
2020年8月,阜阳市检察院向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从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金融安全宣传等方面加强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着力防范重大金融风险。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三、郑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
郑某之父至某医院就诊,后因肺部感染致全身多器官衰竭死亡。郑某认为存在误诊,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其父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9年4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70793.3元。郑某、某医院均上诉,芜湖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某不服,认为鉴定意见有问题,向芜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未获支持后向省检察院申请复查。省检察院组织专家听证,从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中选择具备医疗专业与法律背景的专家作为听证员,以强化听证中的析疑、释法、说理效果。评议意见认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省检察院遂决定维持。郑某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接受,并服判息诉。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案例四、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2012年4月,时某林、金某等以时某林名义借用某建筑安装公司资质合伙投标某工程。中标后,金某等将股份转让给时某林后退出合伙,并借款给时某林,时某林支付利息。2012年9月26日,时某林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某建筑安装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时某林。之后,时某林组建项目部进行施工。时某林多次向金某借款合计1135万元。2016年1月,时某林按照金某的要求,在上述借条上补盖了其私刻的项目部印章。金某索要本息未果,将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时某林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时某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金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公司账户,并划扣一千多万元。同时,某基层检察院已就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后提起公诉。
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滁州市检察院审查后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认为,时某林向金某借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某建筑安装公司亦无共同借款合意,且时某林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让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19年5月30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改判。之后,该基层检察院申请撤回对钟某明的起诉。同年8月,该基层检察院决定给予钟某明国家赔偿116161.25元。另外,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2022年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五、孙某等人申请执行监督案
2006年12月28日,某信用社与某制衣厂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最高限额331万元。在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某信用社将331万元依约放贷给某制衣厂及其负责人焦某娟,孙某、许某兰等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偿还,某信用社将债务人、保证人等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某信用社在全部欠款本息范围内对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10年8月,某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蚌埠市中级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抵押房产,并于2011年5月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孙某、许某兰等人向蚌埠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蚌埠市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未被采纳,提请省检察院跟进监督。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权效力,案外人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对抗抵押权,执行时均应将房产和土地一并评估拍卖,法院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未登记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错误,遂于2019年5月向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省高级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并督促蚌埠市中级法院纠正错误。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六、张某华等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
2017年至2018年,张某华非法获取上海市已注销或吊销、实际不经营的上海某电子公司等223家企业法人信息及其名下的车辆信息,以私刻印章、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伪造车辆购买合同资料。同时,为规避上海市车辆限购转让的政策规定,通过律师周某等人与某市某区法院工作人员串通,将某市某区列为合同签订地,制造案件管辖权连接点,后诉至某市某区法院。某市某区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制作了223份民事调解书。张某华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将223家企业法人名下的车牌额度纳入上海市统一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近3000万元。
2021年3月,某市检察院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可能,决定依职权受理审查。经审查发现涉及芜湖、合肥、宣城、滁州等地的虚假诉讼案件共有279件。省检察院对该系列案挂牌督办,并指导当地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相关案件均得以纠正。针对案件背后涉及的法官枉法渎职、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被最高检评为依职权监督虚假诉讼领域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七、赵某某等人与甲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2013年,浙江乙公司向安徽丙公司投资5681万元,甲汽车公司提供担保,安徽丙公司和甲汽车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曹某某。2016年、2017年,曹某某安排赵某某、潘某某先后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汽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46.8万元及利息,均得到法院支持。2019年,甲汽车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2020年4月,最高检向省检察院移交曹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核实,查明曹某某为转移公司被执行资产,指使赵某某等人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民事判决和调解书的事实。为推动案件办理,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对该案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并持续跟进监督,最终纠正了涉案的虚假民事判决和调解书。2021年4月,曹某某等五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1255万余元违法所得被全部追缴。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案例八、吴某宏、尹某霞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2016年9月8日,某房产公司与吴某宏、尹某霞夫妻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吴某宏、尹某霞以155.8万元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房产公司)违约需承担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15的违约金;买受人违约需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某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后,吴某宏、尹某霞办理了按揭贷款,并按月归还银行贷款,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某房产公司诉至芜湖市湾沚区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宏、尹某霞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31363元。该院认为某房产公司诉请于法有据,但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遂判决吴某宏、尹某霞给付某房产公司违约金779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吴某宏、尹某霞一次性支付该公司4万元。
芜湖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发现涉某房产公司多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可能存在错误,考虑到涉案格式合同严重侵害不特定购房者利益,遂依职权启动监督,并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部分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芜湖两级检察机关接续跟进监督,督促法院撤销原判。又因法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回转,检察机关启动执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最终将4万元执行回转至吴某宏、尹某霞。该案被最高检评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案例九、李某与卓某婚约财产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2020年3月,卓某以婚约财产纠纷向灵璧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退还彩礼款。2020年5月,灵璧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此外,邓某、李某雷、王某报等3人分别以婚约财产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向灵璧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退还彩礼款或偿还借款。灵璧县法院对其中2件调解结案,对另1件因原告申请撤诉而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灵璧县检察院发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时间较为集中,且案件均因被执行人联系不上、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李某可能存在骗婚嫌疑,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结合公安机关侦查情况,灵璧县检察院查明,2016年3月至2019年9月,李某在其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相亲”为名,骗取卓某等4人彩礼31万余元。灵璧县检察院针对涉案4起婚约财产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以李某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灵璧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裁定书,驳回卓某等4人的起诉。2023年9月,灵璧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案例十、田某花等23人与王某宝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因王某宝经营的服装厂拖欠工资共计16.7万余元,田某花等23名女工向界首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因申请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自身维权能力较弱,2023年6月25日,界首市检察院受理后,帮助田某花等人收集证据、协调法律援助,并依法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9月,界首市法院判决王某宝支付田某花等23人劳动报酬16.7万余元及利息。后田某花等23人陆续收到王某宝给付的全部款项。办案中,检察机关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快速给予3名家庭生活困难的女工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生活困难。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