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 自洗钱 “聪明药” 分层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深圳某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上海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员工。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利他林”“阿莫达非尼”等药品系国家管控麻精药品的情况下,从国外购买相关管制药品,并通过“Telegram”“微信”等社交软件,将相关管制药品以“聪明药”名义向潜在购买对象宣传推广。为逃避侦查,3人将管制药品伪装成维生素、类褪黑素等保健药品进行寄递,并通过虚拟货币平台、支付宝口令红包等形式收取毒资,共贩卖给刘某某等73名国内人员。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某利用其控制的耿某某的虚拟币交易账户,通过OTC交易方式,共计接收价值518907.31元的虚拟币,提取价值333786.9元的虚拟币,卖出价值186661.51元的虚拟币。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76人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6月9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三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6日,以王某某构成洗钱罪补充起诉。2022年9月30日,经检察听证及检委会讨论决定,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对晏某某等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对其余68名涉案人员作撤案处理。2023年6月28日,巢湖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王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向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张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9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慎审查,分层办理“聪明药”类毒品案件。检察机关着重对本案罪名定性进行了审查,经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精准指导和多次研讨论证,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毒品管理制度,王某某等3人对于他人购买麻精药品用途不加核实,系对非医疗目的的贩卖持放任态度,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仅为寻求刺激而购买、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关5名涉案人员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为了医疗、考试或为子女提高学习专注力而购买的68名涉案人员,综合考虑其对涉案药品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主观上不明知、社会危害性以及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二)全面梳理,依法追加遗漏犯罪事实及罪名。公安机关以王某某等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王某某存在通过虚拟币交易自洗钱行为。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批准逮捕后及起诉阶段分别列出继续侦查提纲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书,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王某某本人及其控制的他人的虚拟币交易账户明细等相关数据,并对虚拟币交易资金数据进行了司法审计,及时夯实王某某涉嫌洗钱犯罪证据基础。
(三)延伸职能,多措并举开展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部分涉案人员通过网络购买并寄递管制类药品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相关企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滥用药品联合检查,同公安机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寄递安全监管协作配合机制,并对辖区内快递公司开展联合检查。针对部分涉案人员存在的为学习、工作用途购买管控麻精药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认识,检察机关拍摄《同心同筑,天下无毒》禁毒宣传片,充分利用两微平台及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开展禁毒普法宣传,该视频还获合肥市青少年“合青护航 快乐成长”微视频大赛三等奖。
【典型意义】
办理涉及“聪明药”等新型毒品案件,检察机关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能动履职,精准定性、分层处理并依法开展追捕追诉。要积极投入禁毒综合治理,加强行刑衔接,联合相关部门深化落实“七号检察建议”,规范寄递行业管理。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构建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综合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