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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助刷脸认证转移赃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三年
时间:2022-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并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等方式帮助转移赃款。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今年2月中旬,被告人丁某下载了一款号称只要有银行卡就能赚钱的手机APP,并结识了上线。对方告诉他,只要带着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并且开通了网银的银行卡,到他们指定的地方,配合他们转钱,就能给他转账金额的7%做为“报酬”。

   

  “他们转的钱应该是网络赌博或者电信诈骗的非法资金。”见对方始终不愿意通过电话或者微信与其联系,丁某意识到有问题,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一直未行动。3月28日,上线再次通过软件联系丁某,将“报酬”提高到了10%,并承担所有交通及食宿费用。这次,丁某心动了。当天,丁某就拿着上线为其购买的车票,前往上线指定的地点。到了地方后,丁某将3张银行卡、手机以及密码都交给了上线。上线在检查了丁某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后,又用丁某的身份信息在其手机上注册了一张银行卡,之后就开始实施频繁转账。在此期间,丁某还配合上线进行刷脸认证转账。第二天再次进行了类似操作后,上线给了丁某550元,让其回家,并在软件中将丁某拉黑。

   

  4月12日,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其提供的银行卡共流入资金81万余元。其中,有3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诈骗款共计14万元是通过丁某的银行卡收取、转移的。

   

  该案在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8月1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