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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检察机关10个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
时间:2022-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同步开展“千案展示、百案评析、十案示范”活动。截止6月28日,合肥市检察机关共有10个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案例,实现两级院全覆盖,并在正义网平台展示。  

     

  1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魏某某等56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禁渔  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叶某某、魏某某等56人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收购、销售共计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69万余元,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市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巢湖市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刑事附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10件。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从公安机关获悉该案件线索后,合肥市院、巢湖市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即与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分析研判案情,梳理完善证据,同步完成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并及时立案。针对案件未查货渔获物的问题,在查明涉案人员捕捞、收购数量的基础上,公益诉讼部门委托专家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2020年10月,巢湖市院就魏某某等33人非法捕捞、收购、销售水产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7月起合肥市院陆续对叶某某等23人非法捕捞系列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件,诉请56名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承担评估费用共计69万余元。上述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执行款已陆续执行到位。检察机关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接,赔偿款项将在全部执行到位后由行政机关用于巢湖水域生态修复和治理。  

     

  办案过程中,合肥市院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了渔业监管专项调研,针对执法打击、退捕转产、禁捕宣传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以点带面进行梳理分析,指导巢湖市院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大整治力度、保证退捕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开展了“三无船舶”整治、湖区网具清理、打击非法捕捞、打击非法销售多个专项行动;大力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退捕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和转产服务;汇总捕捞渔船、捕捞渔民、捕捞劳动力基础信息,全部录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步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档立卡100%,做到“不落一船、不落一户、不落一人”。  

     

  【办案效果】 

      

  长期以来的滥捕滥捞使得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极大冲击,自2020年起长江禁渔十年。合肥市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与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多措并举,保护长江水域公共利益。通过对非法捕捞行为提起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成功破解了“违法者破坏、公益受损害、政府来买单”的困局,践行了“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完善了对损害公益违法行为的惩治体系。  

     

  同时,检察机关秉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理念,开展渔业监管专项调研,在总结分析渔业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环节基础之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与行政机关协同构建打击非法捕捞长效机制,加大打击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力度;督促行政机关多角度提供退捕渔民转产服务;多部门联合加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惩治、预防和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和环保意识。通过建立上述长效治理机制,构筑非法捕捞高压打击态势,以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助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功能恢复。 

      

  2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  军地协作  长效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位于肥东县甲镇王铁社区,1987年8月1日,当地政府为悼念在此牺牲的陈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龚某等28位革命先烈,激励后人,编印《王铁乡革命烈士英名录》,同时在该村东七百米山包上建立纪念碑一座,碑高九米七七,正面书写“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背面为纪念碑碑文。2009年8月,甲镇党委、政府重修该纪念碑。现因年久失修、自然风化等原因,纪念碑受损较为严重。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1年3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肥东县院)在开展“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革命传统”教育活动中发现该线索。肥东县院遂依托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合肥军事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并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2021年5月,经军地检察机关实地勘察发现,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四周环境已破败不堪,阶梯已被杂草覆盖,碑体瓷砖、水泥大面积脱落,墙体多处开裂,碑文模糊不清。经查,当地政府仅存一份烈士英名录材料,简单记载了28名烈士的姓名及事迹,其中部分烈士的入伍时间不详、身前事迹不全。军地联合办案组认为,该烈士纪念碑存在管理不善、碑体损毁等情形,有损英烈尊严,不利于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   

     

  为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军地检察机关发挥协作办案优势,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采取“统—推—保”三步走的方式,实现了国防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方位保护。   

     

  统筹各方力量。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军地检察机关主动与县文旅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当地政府对接,通过座谈、咨询文史专家等方式统筹好各方力量,详细了解该纪念碑的建造历史、管理单位及烈士身份信息等。同时,为提高办案效率,军地检察机关分工调查,由合肥军事检察院与当地政府对接查找烈士原属部队情况,完善烈士身份信息,由肥东县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研判纪念碑的整改修缮事宜。   

     

  推动整修到位。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军地联合办案组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充分的会商讨论,于2021年6月15日联合向肥东县甲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纪念碑的修缮工作。检察建议发出后,军地检察机关继续加强跟进监督,随时跟进纪念碑修缮工程的进展情况,并协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资料收集、修缮预算及工程招标等工作,推动甲镇政府将修缮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建立长效保护机制。2021年7月16日,甲镇政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整改情况,表示我镇将承担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责任,全面开展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修缮项目。至2021年9月,该纪念碑修缮工程已整改完毕,对纪念碑周边的绿化工程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周边杂草已全部清除,碑体也进行重新粉刷修补,并修建了一条全新的阶梯道路、烈士墙及围栏等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瞻仰烈士。  

     

  办案效果】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我国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本案中,军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军地协作工作机制,共同督促王铁革命烈士纪念碑修缮整改到位,推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烈士纪念设施长效保护机制,为传承红色基因贡献军地检察力量。结合本案的成功办理,肥东县院与肥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1年8月共同印发《全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按照“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工作标准,共同督促肥东县各乡镇对辖区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及散葬烈士墓及时落实整改。截至2021年底,检察机关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全县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对全县144处烈士墓、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摸排,督促地方政府对20座烈士墓及时进行修缮,真正实现“办理一案、保护一片”的积极效果。   

     

  3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护  督促履职  

      

  【基本案情】 

      

  马子中烈士是肥西县原上派乡马郢人,为追求革命真理于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以教书为掩护从事党的地下工作,后在战斗中被捕,壮烈牺牲。为纪念马子中烈士,1999年,肥西县人民政府修建马子中烈士墓,该烈士墓为肥西县文物保护单位。马子中烈士墓位于肥西县中派社区,由墓园,墓碑,墓冢组成,墓园四周有矮墙围绕,墓碑镌刻有“马子中烈士墓”字样以及“马子中烈士墓碑记”。经现场走访发现:因维修保护不善,墓碑碑体出现发霉变黑,碑文字体模糊;墓冢四周墙体多处开裂,裂缝被水泥简单填补;墓园台阶和地面上存在多处破碎、开裂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1年3月17日,合肥军事检察院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肥西县部分革命文物存在维护不善的案件线索,经过对肥西县境内三个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发现肥西县文化和旅游局存在对革命文物保护不力的情形。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合肥军事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并联合合肥军事检察院共同办理该案。   

     

  检察机关认为,革命文物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国军人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是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力量源泉。肥西县马子中烈士墓作为县级革命文物保护单位,承载着我党我军的奋斗历程和优良传统,彰显着英雄烈士的牺牲精神和担当品质,是革命先辈留给子孙后代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涉及国防军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持烈士墓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不仅是为了方便群众瞻仰、悼念英雄,也在同时树立了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鲜明导向。然而,现在的烈士墓因维护不善导致多处破损,对革命文物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且有损革命先烈乃至革命军队的形象,侵害了国防军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与合肥军事检察院共同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肥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怠于行使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导致马子中烈士墓因维修保护不善,墓碑、墓冢、墓园内存在多种不同程度的毁损,丧失其原有的缅怀和教育功能,有损革命先烈乃至革命军队的形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肥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怠于履职的行为符合检察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条件。   

     

  2021年4月12日,肥西县院与合肥军事检察院共同向肥西县文化和旅游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对马子中烈士墓存在的革命文物保护不当情形进行全面核查,对革命文物的维修和保护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5月24日,肥西县文化和旅游局针对检察建议内容作出书面回复,回复称立即安排人员对马子中烈士墓进行现场查看并规划整改。现已联合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启动了对马子中烈士墓保护修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拟计划在墓园周边修建墓园,建立展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宣扬红色文化。目前马子中烈士墓园已完成墓园维修工程建设。   

     

  【办案效果】  

     

  革命文物保护不仅体现在文物设施等物质层面,更涉及到红色精神以及价值观培育、意识形态的构建问题,与当前党史国史教育关系紧密。革命文物属于红色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涉及到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军地检察合作更能保障公益诉讼监督成效。  

     

  肥西县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着力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确立可持续性、预防性保护的检察监督理念,更加主动作为。从更高格局、更广阔的视野来认识革命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监督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还体现为经济价值、社会治理价值,在于将红色文化资源充分转化为当地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乡村产业的现实生产力,提振乡村振兴的信心,所以要树立可持续的保护理念。此外,对于革命文物突出强调事前监督,不仅针对已经出现破坏或损毁的文物,对可能导致文物毁损破坏的隐患或者风险,及时补足监管空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加强革命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第二,理顺隶属关系,更加注重效果导向。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针对革命文物的不同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结合实际看待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已经形成详细修缮或保护的规划安排,即使整改尚处于进行中,也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主动融入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格局,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日常协调配合,开展常态化的公益监督。

 

  第三,加强公益诉讼保护革命文物的宣传力度,更加强调全民参与。肥西县院与合肥军事检察院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向肥西县上派镇中派社区等地村民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入户的方式发现,革命烈士往往代表一个村镇、一个县的崇高荣誉,是联系当地群众的精神纽带,在培养基层群众尊严感、荣誉感方面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应扩大基层群众对红色革命资源保护以及检察机关公益监督职能的知晓度。丰富宣传载体、扩大宣传辐射面,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这也是检察机关参与乡村治理、保护乡村红色资源、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按照“尊重、保护、运用”革命文物的理念,将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和文物保护类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强化军地检察合作,与属地乡镇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等开展联合宣传,在监督办案中扩大革命文物公益诉讼的影响力。   

     

  4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维护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公开听证 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 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丰县院)第一检察部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双方当事人斗殴打架,被害人在打斗过程中被扫帚横扫倒地,摔倒在路口破损减速带裸露出的钢钉上,造成重伤二级。长丰县院公益诉讼部门在获得上述线索后,经对县城各道路减速带开展实地调查,发现部分学校周边的道路减速带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和钢钉裸露的安全隐患;同时一些校园周边是县城主干道或者公路,道路上存在未规划人行横道线、未设置减速带、未设立限速和注意等标志的问题,未成年人出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上述问题涉及不同监管部门,各方责任交织,长丰县院遂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1年3月19日,长丰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承办检察官对长丰县有关中小学等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并拍摄照片,向长丰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就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专门咨询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技术人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工作有关精神,不断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长丰县院决定于2021年3月25日15点在该院南楼二楼检察听证室召开本次听证会,制定听证方案并于同年3月22日在院互联网站上发布召开公开听证会的公告,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员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长丰县院在前期选任的听证员数据库中抽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业律师共5人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员,并向各位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联系相关行政机关,要求其派员出席听证会发表观点建议。3月25日下午,听证会如期有序召开。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多媒体形式介绍基本案情,各听证员和参会人员通过阅读案情简介、观看听证室大屏幕上播放的检察机关实地调查多所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的一组组图片进一步熟悉案情,进入角色。基本案情介绍完毕,由行政机关代表就本次听证会议题发言。接着5位听证员在深思熟虑后依次发表评议意见。听证会最后形成了校园周边关键位置需要设置减速设施,完善限速和注意等交通标志,维护好破损道路减速带的听证决定;并就明确设置主体、维护主体、担责部门等问题与行政机关代表作深入沟通交流。  

     

  2021年4月1日,长丰县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并于同年4月13日作出书面回复:检察建议所指出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已整改到位,破损的道路减速带已维护到位,已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统一设置减速设施,完善限速和注意等交通标志。长丰县院通过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发现县城多所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已消除。   

     

  【办案效果】 

      

  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成长既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又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也是本院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一号检察建议”的具体体现。召开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理念,通过听证形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的观点建议,各听证员的评议意见,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间的沟通协作,有助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履职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有助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间形成保护合力,为下一步检察机关依法向责任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消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供重要依据。  

     

  5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诉盛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监督执行   

     

  【基本案情】 

      

  盛某在庐江县庐城镇经营庐江县盛某早点店,主要销售包子、馒头、大饼等早点。2020年5月至9月份,盛某增加了油条、米饺等早点,为提高油条卖相、口感,盛某在制作油条的面粉里添加精制明矾、碱等添加剂,并向不特定群众销售自己生产的油条。2020年9月11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正在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为915mg/kg,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残留量≤100mg/kg的规定。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庐江县院)第二检察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盛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第四检察部。   

     

  全面审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查,该早点店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早点食品向不特定群众销售,且在案发前未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等措施,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早点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了教育犯罪嫌疑人、警示他人,2020年12月16日,庐江县院决定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庭审现场,被告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17日,该院在《正义网》刊登公告,督促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2月28日,庐江县院决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刑事部分: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附带民事部分:请求依法判令庐江县盛某早点店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   

  2021年4月30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全部诉求:一被告人盛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对被告人盛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庐江县盛某早点店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庐江县盛某早点店赔偿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监督执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盛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积极履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及向社会公众道歉的义务,庐江县院承办人及时与法院刑事部门联系,建议立即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多方沟通联系,2022年5月18日,盛某缴清12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并作出《赔礼道歉信》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同时通过庐江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办案效果】 

      

  一是能动司法,更好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找准公益诉讼职能定位,打通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壁垒,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筑牢公益诉讼检察防线,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也能让公众因犯罪受损的民事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为“舌尖上的安全”加上“双保险”。   

     

  二是双管齐下,积极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通过责令赔偿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物质+精神”双重组合判罚,做到惩戒与教育双管齐下。一方面对犯罪分子深刻反省罪行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领域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引导的作用,同时也对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起到促进作用。  

     

  三是监督执行,主动破解“公益诉讼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面临执行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加强与审判机关联系,通过移送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本案中,庐江县院多次与法院沟通协调,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并积极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跟踪执行,被执行人最终履行相应判决义务。   

     

  6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市场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 系统治理 第三方评估机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的通知》,安徽省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巢湖市院)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市场开展摸排。经调查查明,巢湖市院发现部分在售“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未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标注诸如“每日早晚各1次”“早、中、晚局部外擦”“每日2-3次”等与药品类似用语的问题,可能误导消费者,进而影响使用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巢湖市院于2022年2月28日进行立案,并于同年3月4日分别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销售“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小药房、小诊所婴幼儿抗(抑)菌制剂,依法查处相关问题,并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巢湖市院积极推动诉前磋商,促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召开专题会议2次、集中培训1次,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检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母婴店500余家次,发放宣传单1万余张,张贴“消”字号产品消费标签提示近1000张,开展约谈和集中宣传3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下架问题产品10种,卫生健康部门立案查处违规经营主体20家,罚款2万余元。   

     

  为抓好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客观、公正评价整改效果,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巢湖市院于5月19日邀请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参与整改效果的评估活动。活动首先由承办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介绍线索来源、调查情况、诉前建议、磋商、回复整改等公益诉讼办案情况,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就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说明。随后,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随机走访了2家零售药店、1家母婴用品店、1家小诊所,实地查看整改效果。经现场评估,问题产品已经下架,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消”字号产品消费标签提示,商家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得到有效净化,群众反映良好,效果显著。   

     

  【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关注关心的健康安全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心用力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件”,以检察能动履职推动社会“大治理”。针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建议的方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日常联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系统治理。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机制和“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的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客观、公正评价整改效果,有效提升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质效。  

     

  7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岳某某非法狩猎、花某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资源保护  民事连带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在禁猎期内采取采取掏窝方式非法狩猎被列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八哥幼鸟(即“三有”野生动物),数量分别为1800余只、500余只,然后将非法捕获的八哥幼鸟售卖给合肥市裕丰花市经营“小不点萌宠店”的花某某。花某某再将非法收购的八哥幼鸟通过网上交易、物流运输的方式出售给外地客户。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对当地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了严重危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农业农村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本案八哥鸟属于陆生野生动物鸟类,基准价值标准每只300元。《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瑶海区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同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馈,至本院2022年5月提起刑事诉讼,均未收到法定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消息。  

     

  针对本案涉及的生态资源损害,瑶海区院公益诉讼部门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及时询问被告人,掌握具体案情,并就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向被告人阐述具体法律规定,提高被告人责任意识。就本案中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额计算问题提前与人民法院提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在审判环节出现计算标准、方式不一的情况,节约司法资源。   

     

  【办案效果】  

     

  2022年5月23日,瑶海区院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岳某某非法狩猎、花某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对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王某某、花某某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458100元,岳某某、花某某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68100元;三名被告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2年5月30日,瑶海区法院对本案当庭宣判,判决支持瑶海区院提起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积极完成赔偿义务。   

     

  8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绿地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 长效监督   

     

  基本案情】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中铁国际城小区居民多次投诉,紧邻小区北面的一处绿地变成“菜地”、大面积黄土堆裸露、到处是被偷倒的垃圾,环境脏乱差,无人管理。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该处绿地原为景观公园,北接大房郢水库、南邻中铁国际城小区,因常年无人管养,景观遭人为破坏,出现大面积毁绿种菜、倾倒固体废物等情况,甚至有人在绿地内烧火做饭,存在严重的卫生、消防隐患。庐阳区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毁绿种菜、倾倒垃圾等情况进行彻底治理,并加强警示和宣传;恢复绿化,提升市容;根据相关规定安排绿地景观的后期养护,确保整治效果。2021年10月,在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原“菜地”、垃圾场现已建成大房郢公园(二期),绿化面积约15万平方米,紧邻公园的防汛路也已完成维修改造顺利通车,为当地群众提供了更绿色、便捷、美好的生活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一是磋商确定整改方案,确保标本兼治。因案涉地情况复杂,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断头路为垃圾偷倒和毁绿行为提供的方便,垃圾和毁绿行为又形成破窗效应,单个行政机关难以完成有效整改。2020年5月14日,庐阳区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区检察院和区城市管理局、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大杨镇、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物业公司等多家单位参会,会议针对检察建议内容明确了整改时间和整改任务,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交给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绿化,区城市管理局拨付专项整治经费并加强监督管理,大杨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对现场进行清理,并采取“人防+技防”模式加强管控,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启动大房郢水库南侧防护绿地建设项目,提档升级原有绿化,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启动防汛路西段打通工程,恢复该路段交通功能等。   

     

  二是持续督促相关部门,掌握流程进度。区检察院对涉案区域毁绿种菜、固体废物污染清理进行了现场监督,清理面积达300余亩。在随后一年多时间内,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调查和函询等方式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督促,先后向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合肥市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发函,调查大房郢水库南侧防护绿地项目(即大房郢公园二期)、大房郢水库坝下防汛路维修改造工程进度等,有力推动了涉案区域的综合整治效率。   

     

  三是实地走访“回头看”,菜地变成临湖公园。在诉前审查阶段,区检察院灵活运用“回头看”方式跟踪整改进度。区检察院先后对涉案区域菜地、固体废物清理现场、清理后维护状况、大房郢水库南侧防护绿地项目施工进展、大房郢水库坝下防汛路维修改造工程进展等情况开展了实地调查,实时掌握涉案区域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回头看”过程中,区检察院发现存在机动车违规停放在绿地内破坏绿化的情况,遂与区城市管理局、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沟通,及时解决隐患,保护来之不易的公园环境。   

     

  【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围绕群众的切实需求,联系多个职能部门对涉案区域共同把脉综合治理,从清理、升级、维护多个层面开展监督,推动该区域彻底整改。涉案区域由原来的“菜地”、垃圾场变成了美丽的临湖公园,不仅解决了原来的固体废物污染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还恢复并升级了原有绿化,提升了市容市貌,改善了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夯实检察公益诉讼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目标,保护合肥市大房郢水库饮用水源安全。  

     

  9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残疾人权益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无障碍环境建设  推动完善立法   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基本案情】 

      

  针对辖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无障碍信息交流不通畅,等情形,检察机关采用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整治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无障碍设施监管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维护残疾人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2年1月,蜀山区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点部署,针对辖区三个区域内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经调查,走访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行政机关,听取残疾人代表意见等方式,查明:辖区内残疾人活动较多的医院、行政办事大厅、公益性服务机构等重点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不符合《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部分公共服务场所大型停车场未配置无障碍停车位或设置不规范;大型三甲医院及其周边道路的盲道引导错误、坍塌或被占用;市级公共图书馆无障碍信息交流设备配置不完善等;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依法履职,监督管理缺位。对此,蜀山区院分别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4次圆桌会议,就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残疾人代表诉求落实、整改方案、监管措施等进行了磋商,就问题整改和完善监管达成初步意见。 

      

  2022年2月,蜀山区院先后向辖区蜀山区、合肥经开区、合肥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案涉医院、地铁站、公交站等重点区域盲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全面排查盲道不规范铺设、被占用等情形,及时整改并加大占道整治,加强和规范盲道的建设与监管;对案涉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未配置、不规范、标识不清,缺少无障碍通道等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和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监管;督促案涉单位配置盲文图书以及有关阅读设备,完善无障碍信息建设,保证特殊群体平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加强和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监管。   

     

  办案效果】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停车场无障碍车位设置、日常管理等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对300余家备案管理的公共停车场进行规划整改,足额、规范配备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对医疗机构及周边盲道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全部消除危险;督促15家图书馆及时完成信息无障碍环境改造;增加盲人图书品类,保障盲人阅览室正常使用;在合肥市中心图书馆等新馆建设中加强无障碍设施和盲文阅览室建设。  

    

  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后,蜀山区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通过现场查看、模拟使用的方式,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效果。同时,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和散发宣传主题彩页的形式,提示社会公众加强对设置和保护无障碍设施的认识。   

   

  通过该案的办理,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和监管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无障碍停车位及无障碍通道的配建信息纳入项目法定备案范围,明确对随意占用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依据、执法主体等,规范保护残疾人群体权益。 

    

  检察机关以残疾人重点活动场所为切入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问题整改并推动全面综合治理。召开圆桌会议,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商良策,推动问题整改、保障规划建设、落实长效监管。联合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认识。在办案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建议并推动修订地方规章,规范保护残疾人群体权益,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   

     

 1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林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林地资源保护 诉前磋商形成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包河区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某地块林地被毁,堆放大量砂石,林木资源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经调查,该地块涉及村民组集体土地,2010年各村民组为响应林业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实施造林,经区农林水务局核实后认定为生态林并给予林木补助。2019年,安徽省某公司私自占用该地块加工砂石,造成地上林木毁坏。2019年8月,合肥市包河区相关部门向该公司负责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清理堆放在该地块的砂石等物料。此后,该公司虽逐步清理该地块砂石,但地上林木已经被毁坏。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要求该公司补种林木,该公司并未彻底清理土壤表层砂石,因此补种植株均未成活。截至2021年6月,涉案地块林木仍然处于被损毁状态。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19年8月责令该公司清理砂石等物料至2020年区农林水务局要求其补植的一年多时间,该公司清理补植进度缓慢。区农林水务局遂主动与包河区院沟通案情,希望能通过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办案推动林业执法工作。包河区院迅速进行线索初查,经现场走访后立案调查。包河区院进一步询问案件当事人、调取林业部门卫片执法图斑及相关书证,并使用无人机对案涉地块进行实地拍摄取证。2021年7月5日,包河区院会同区农林水务局、属地街道等有关人员召开现场磋商会,就案件基本情况、需进一步调查的问题进行了磋商,案件获得实质性推进。经包河区院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区农林水务局坚定了执法信心,涉案公司负责人也表示会立即按照林木补植要求进行整改。  

   

 【办案效果】 

   

  通过履行检察机关公益监督职能,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于2021年9月24日依据安徽省森林督察卫星遥测图片判读数据认定,2019年4月至8月,该公司毁坏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将林地恢复原状,补植林木,并处以补植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该公司负责人当即缴清罚款并迅速行动恢复林地补植林木。目前,该地块林木成活率较高,林地恢复情况良好。 

   

  包河区院公益诉讼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诉前磋商机制,与区农林水务局在诉前阶段切实沟通,与属地街道共同现场磋商,实现了案件的快速推进。包河区院还充分运用检察技术手段,使用无人机设备对林地恢复林木补植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跟进监督,办案效率和效果明显提升。在包河区院与区农林水务局的通力合作下,林地资源获得恢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