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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吸收存款织财网 岂料触犯刑法落法网
时间:2022-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叶某某、苏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生态农业公司。2017年至2019年,叶某某、苏某某以生态农业公司名义经营酵素销售,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宣传以及代理之间进行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代理酵素产品模式进行营销能获取高额提成和代理费退回。经司法审计,共发展了43个代理,收取代理商资金金额有170余万元。案发后,截至2020年12月份,尚有64万余元未退还。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叶某某、苏某某在肥西县某乡流转312亩山地,准备打造中医药产业项目,并通过打电话或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等方式宣称项目前景很好,承诺介绍他人投资可以拿到8%的提成,同时承诺保本和保利润,其中年利润不低于20%。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叶某某、苏某某采取认租或入股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审计,共吸收23人投资金额302万余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退款、支付收益、提成34万余元。其中,朱某某直接参与宣传,介绍他人投资约199万元,并获取提成。 

    

  2020年4月,叶某某、苏某某、朱某某等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宣传其生态农业公司产业前景,并通过微信小程序开发两款“蚕桑礼包”APP,以高额返利形式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存款,约200余人参与投资。经司法审计,叶某某、苏某某吸收资金共计1009万余元,朱某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726万余元。案发后,朱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 

  叶某某、苏某某、朱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其三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叶某某、苏某某、朱某某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其三人依法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其中,对朱某某宣告缓刑;叶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二、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高利息,高回报,签订合同有保障”,当我们看到抓人眼球的广告宣传,被吸引到迈不开腿的时候,一定要警惕,很有可能遇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务必增强防范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拒绝高利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