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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以案释法】买卖汽油酿事故,危险作业被判刑
时间:2021-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汽油为危险化学品,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仍非法储存、买卖汽油。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黄某某、王某、陈某、徐某四人因犯危险作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不同刑罚。
 
案情回顾
 
    2019年,黄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出售汽油的上线人员,多次购买散装汽油,储存于私自改装的洒水车内,后加价出售给王某、陈某、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王某、陈某、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黄某某处购得散装汽油,储存于私自改装的车上,再加价出售给私家车车主。三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2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2020年6月,黄某某在给王某三轮车上的油罐加注汽油时发生火灾,造成他人车辆等财产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王某、陈某、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明知汽油为危险物品,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买卖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检察官提醒:
    汽油易燃易爆,是国家管制商品,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非法储存、买卖。通过此案,进一步警醒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绝不能置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的危险以及严重危及周边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而非法危险作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发现路边有此类经营者应及时举报,共同防止此类非法行为及安全隐患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