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以案释法】布下“渔网”落入“法网” 非法捕捞多人获刑
时间:2021-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非法获利,在巢湖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达1000余公斤。近日,经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赵某、吴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因分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没收所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渔获物。

   

  

 

  

  案情回顾

  

  巢湖是我国第五大淡水湖,《2020年巢湖禁渔通告》对巢湖水域实施禁渔。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赵某、吴某某明知巢属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分别使用汽艇、小木船、渔网、虾笼等工具,多次到巢湖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王某某、马某某明知巢湖属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分别利用小木船、电瓶等工具,多次在巢湖沿岸进行电捕鱼。其中,赵某非法捕捞水产品4500余公斤,非法获利19000余元;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5000余公斤,非法获利20000余元;王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500余斤,非法获利1000余元;马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1000余斤,非法获利2000余元。刘某某明知赵某、吴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四人向其出售的渔获物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涉案金额42000余元,并非法获利100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王某某、马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渔获物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吴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期间,赵某、吴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四人分别退还犯罪所得赃款,刘某某缴纳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吴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依法处罚。五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故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检察官提醒:  

  巢湖作为长江中下游的重要水系,也是长江水域的重要生态屏障,巢湖生态问题关系着长江水系生态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会造成较大的破坏,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发展,系法律所不容,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进行偷捕,切不可用违法的代价来满足一已私利。让我们一起宣传贯彻执行好《长江保护法》和相关规定,携手保护巢湖生态环境,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