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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院| 驾校教练醉酒驾车 强行冲卡撞伤交警
时间:2020-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驾校教练,是负责教导他人如何以最安全的方式驾驶,对自身严格,才能以身作则带好学生。但是,有这么一位教练,在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抱有侥幸心理进行驾车。

   陈某是合肥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教练员,醉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强行冲卡,撞伤一名交警。目前陈某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1月16日晚,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交通整治和夜查酒驾统一行动。21时许,陈某酒后驾车遇交警设卡检查。陈某为逃避检查拒不停车,强行冲卡将执勤辅警徐某腿部撞伤后逃离,逃离过程中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控制。

   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高达199.0mg/mL。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关于酒后驾车处罚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构建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