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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天使币”、“原始股”,原来是“魔鬼”陷阱
时间:2019-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利用“天使币”和“原始股”骗取数千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2.7亿余元。今年9月16日,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等四人十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为赚快钱相互勾结

  2016年1月,江苏射阳人薛某某注册了安徽象网汇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便民服务站和彩票,由于经营不善,不久便关门歇业。因手头缺少资金,他想到转型干点赚快钱的行当。

  薛某某打听得知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比较赚钱,随后到深圳对虚拟货币运作流程进行深入了解学习。看到“比特币”市场火爆,来钱快,薛某某也想试试。其间,他的老朋友贾某打电话问是否有合作的项目,薛向其推荐虚拟货币。二人决定利用类似“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经营模式来运营一种虚拟货币牟利。

  2016年3月,二人经商议,决定通过搭建网络平台运营虚拟货币“天使币”项目牟利,确定以贾某之前注册而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百付宝公司为运营主体;贾某出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及与商家和媒体的对接等工作;薛某某担任百付宝公司总经理,负责联系技术开发、平台搭建、宣传材料制作等。

  后薛某某、贾某在蜀山区贾某经营的乐客来酒店三楼设立百付宝合肥运营中心,聘用赵某某担任该运营中心总经理,何某(在逃)担任CEO,二人具体负责市场运营。薛某某还安排姚某某担任百付宝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天使币”项目资金。

  资金链断裂关闭平台

  随后,薛某某用先期收取的投资款请人为百付宝公司开发了“矿机系统”“亚洲数字交易平台”“区块链钱包”“会员系统”,搭建起“天使币”项目的网络运营平台。同时,百付宝公司通过召开现场会宣讲、网站宣传、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按其宣传所称的模式,“矿机”分为小、中、大三种,租赁价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5万元“天使币”,租赁周期为365天,“矿机”每天能挖到数量不等的“天使币”;“天使币”在交易平台开始进行交易(即“开盘”)之前“天使币”的价格为1元/币(首期认购价是0.75元/币),“开盘”时“天使币”的价格就是1.5元/币;按照三种“矿机”每年挖出“天使币”的数量,投资人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提现后,即可获得高额的收益。

  通过给予业务员和介绍推荐人高额佣金的方式,该团伙迅速招揽大量人员投资租赁所谓的“矿机”。为了使投资人相信“天使币”在交易平台上能够升值并进行交易提现,百付宝公司就用所收取的部分前期投资款在交易平台上收购“天使币”,进一步骗取投资人进行投资。而所收取的投资款除少部分被用于百付宝公司经营“天使币”项目的开支外,大部分被转移至贾某、薛某某等的个人账户,或者被用于发放员工及介绍人佣金,没有用于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至2016年6月,百付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关闭了交易平台,投资人无法通过卖出“天使币”来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收益。经审核,截至2016年6月14日,“天使币”项目共骗取6800余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1.4亿余元。

  “原始股”收益成泡影

  另查明,2013年8月至9月,薛某某先后设立彩象投资公司及彩象信息公司。薛某某等人通过召开会议、散发宣传册、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借款、投资理财、销售“原始股”的方式获取资金。姚某某担任两家公司的财务总监,并于2014年成为彩象信息公司股东,长期负责上述两家公司的财务记账、资金管理,参与全部借款和销售“股权”活动。

  2013年9月始,薛某某等人以彩象投资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彩票型休闲理财产品合同》或《借款合同》募集短期借款,承诺根据期限长短按月支付2%到3%的高额利息,并在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彩象投资公司还按借款金额的15%-20%给予中间人高额佣金。截至2015年10月,彩象投资公司共计向社会公众借款12330.7万元。至案发,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4836.766万元。

  2014年8月始,薛某某等人以彩象信息公司已在新三板“挂牌”为名,虚构股票即将“上市”,公司“原始股”具有巨大升值空间。通过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以给付中间人40%的高额佣金,层层发展,推荐不特定投资人购买彩象信息公司的“原始股”。以彩象信息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以每股1元或1.5元的价格,向投资人销售股份,承诺每年收益率(分红)不低于12%、15%,三年锁定期满后按1.5倍的价格回购股份。截至2015年12月,彩象信息公司销售“股权”共计484单,募集公众投资8936.6288万元。至案发,已支付投资人分红收益138.011258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8798.617542万元。

  2015年底,彩象投资公司、彩象信息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归还到期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发放“股权”分红。直至案发,薛某某等人以销售原始股的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1.3亿余元。其中,赵某某作为一级中间人,直接或间接发展投资人购买“原始股”,骗取47674867.03元。

  2017年2月,贾某、薛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3日,姚某某主动投案自首。4人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16日,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