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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将工程款清偿债务 拒不支付报酬被诉
时间:2015-06-01  作者:倪卫红 杨瑞雪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承包工程完工后,刘某私刻公司印章,将214万余元工程款据为己有后逃离合肥,致使为其施工的瓦工、钢筋、防水等9个工种、数十位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日前,刘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1972年出生的刘某是安徽肥东人,在建筑行业打拼了20多年。2011年8月,合肥市同创公司承揽了高新区惠民新村二期工程,刘某作为同创公司项目负责人,分包了其中的12#和13#楼土建工程。由于要先行垫资施工,刘某私下邀请张某作为合伙人,与其共同承包了该项工程。

  2012年年底,惠民新村二期工程结束。2014年1月,建设方将最后一笔工程款转给了同创公司,同创公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其中的214万余元转入刘某的个人账户。刘某本应该用这笔钱优先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但是他却向与其合伙的张某隐瞒,私刻公司印章,通过取现和网银转账的方式,在一天之内将214万余元全部转走,并离开了合肥。致使为其施工的农民工在春节前无法如数领取工资。为消除影响,同创公司先行垫付了69万元,以支付农民工的部分工资。

  2014年4月,刘某被警方抓获。同年6月,包河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刘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在规定时间内,刘某仍没有执行这个决定。6月13日,包河区人社局将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至包河公安分局,包河公安分局当日即立案侦查。同年8月27日,经包河区院批准,包河公安分局对刘某执行了逮捕。

  包河区院在审查后认为,刘某在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将工程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与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