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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和部署全市检察工作的任务。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四)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及相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七)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八)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九)对全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十二)负责抓好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十三)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检察院内设10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协调院重要工作的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起草、审核文件,综合处理机关文电和检察信息及检察统计、通讯、档案、保密、秘书事务及办公秩序管理。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对市院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批办事项负责督查等。

  (二)政治部

  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市院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负责市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提请任免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提请任免;协助市委主管部门对县、 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等。

  政治部内设组织干部处、宣传教育处,均为正科级。(注;二ОО四年五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三)侦查监督处(原刑事检察一处)

  负责对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及市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或决定逮捕,并对上述部门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负责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和刑事案件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和报批等工作。

  (四)公诉处(原刑事检察二处)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合肥海关及本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和监督;对市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对支持抗诉的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二审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对执行死刑实施临场监督;承办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合肥海关侦查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承办县、区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起诉案件等。

  (五)监所检察处(与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负责对全市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进行指导;负责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及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对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承办由市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案件的依法抗诉工作;负责市院立案侦查案件的内部换押监督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的纠正超期羁押等工作。

  (六)民事行政检察处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承办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院抗诉的案件;出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等。

  (七)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统一受理公民的控告和申诉,接受投案自首;管理举报线索并进行审查分流和初查;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负责检察机关管辖的实名举报的初查和反馈工作;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承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案件等。

  (八)检察技术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网络工作;承办市院业务部门案件和县、区人民检察院送检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等。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暑办公)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大检查;承办检察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市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等。

  (十)计划行政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院机关办公、办案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配置和分配;负责市院机关的财务、行政事务、固定资产以及自侦案件扣押款物的保存和管理等工作。

  (十一)法警支队(副县级)

  负责市院各业务部门及派出院所需的解押人犯、拘传犯罪嫌疑人、执行搜查、法律文书送达及与法警业务相关工作及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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