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决定在合肥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合肥市级听证员30名。
二、选任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文化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
(五)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 人民陪审员;
4. 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 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乡贤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2. 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人员;
3. 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且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人员。
(八)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三、选任方式
1. 主动邀请。对已经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由本院予以邀请选任。
2. 组织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个人予以推荐,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3. 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自荐,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意见。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自(推)荐报名时,请填写《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提供本人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另组织推荐的,提交单位推荐意见;个人自荐的,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意见。
(三)资格审查。对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选任人选。
(四)组织考察。
1. 考察名额:候选人考察人选按照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
2. 考察方式: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形式进行;
3. 考察内容:包括候选人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
(五)拟任公示。对拟选任人选,在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六)正式选任。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并颁发听证员证书。
五、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解聘。
六、职责义务
1. 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活动,依法、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
2.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履职保障
本院为听证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听证活动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报名时间
2022年3月30日至4月12日。
九、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登记表》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意见电子扫描件一并发送至592503641@qq.com邮箱。
(二)现场报名。严格落实目前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居委意见(原件)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等复印件交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697号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东门。
联系人:张露 电话:0551-63504063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