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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2年合肥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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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陆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三:张某某、周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李某侵犯商标权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H公司、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一

陆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于2010年4月入职安徽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频谱仪技术研发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陆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贝1.5G和3.6G频谱仪技术资料。2015年5月,陆某从A公司辞职,创办了S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2015年底至2018年5月间,陆某将其窃取的频谱仪技术以53.77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建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利用获取的频谱仪技术,生产1.5G和3.6G两种频谱仪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经鉴定,A公司所主张的射频板电路版图的布线连接及频谱仪软件射频控制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


2022年7月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4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陆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A公司频谱仪技术相关活动。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A公司作为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曾荣获几十项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参与完成国家重大仪器专项工作,商业秘密被侵害将严重威胁A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大对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等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帮助A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对接电力设备交付工作,约定项目完成后收取合同款2%佣金。2020年1月,A公司中标我市某路段新建电力工程环网柜工程,其中标书要求高压环网柜使用S品牌,由电力安装公司负责验收安装并支付设备款项,王某某代表A公司对接业务。


2020年6月,A公司因客观原因未采购到S品牌高压环网柜,为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交付,A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未贴商标的七台高压环网柜运输到交付地点,电力安装公司验收时发现并拒收。为尽快完成合同拿到佣金,王某某私自找广告公司制作S品牌环网柜标识并贴于A公司生产的七台高压环网柜上,准备等电力安装公司支付款项后再购买S品牌高压环网柜予以替换,电力安装公司对王某某贴牌的假冒S品牌环网柜验收后支付240万元预付款。经商标权利人S公司鉴别,上述七台高压环网柜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2年4月8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2年11月4 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侵权产品属于公共用电设备,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既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敏锐发现风险隐患,通过释法说理、实地查勘走访等形式引导督促侵权方及时更换贴牌产品,有效化解安全隐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张某某、周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被告人周某的技术帮助下,将《热血传奇》更改为《凤凰传奇》游戏私服进行运营,通过收取玩家充值等形式从中获利,违法所得达20万元。经依法鉴定,《凤凰传奇》《热血传奇》相同目标代码文件2862个;物品、角色、地图、NPC图形等资源共计图片82029个,均相同。


2023年1月3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2月16 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网游“私服”是指未经网络游戏制作商法定许可而私自存在并运营的服务器,其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分流了运营商的利润,给投入巨额研发成本的网游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网游“私服”往往对游戏脚本及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强了游戏的刺激性,可能对游戏参与者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秉承打击与教育转化并重的理念,既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实现自我价值。两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仅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且获得著作权人部分业务的授权合作,实现了由违法向守法、普法转变。


案例四

李某侵犯商标权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行政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查封案涉旺旺大礼包208箱、旺旺仙贝100箱。该局认定经营者李某销售侵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李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侵权及无证经营食品:旺旺大礼包208箱、旺旺仙贝100箱;2、罚款111496元。逾期按罚款数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后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11496元;2、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111496元,以上合计222992元。长丰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包含旺旺大礼包和旺旺仙贝两种商品,而该案唯一的一份鉴定报告仅对旺旺大礼包作出认定,对旺旺仙贝是否为假货未予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取原卷发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所查封的旺旺仙贝一并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且本案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也存在瑕疵。长丰县人民法院在审查时未对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未发现行政处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遂向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和长丰县人民法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旺旺公司提供的案涉报告存根,发现该案鉴定报告漏写旺旺仙贝系侵权商品的主要事实。该公司现已重新出具鉴定报告。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针对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取证不严谨等情况进行整改。长丰县人民法院也回函表示将严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提高办案质量。


【典型意义】


这是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办理的首件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例。该院在办案过程中,深化落实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理念,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一并审查,充分发挥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推动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提高办案质效,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案例五

H公司、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H公司与S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H公司从S公司采购核心元器件后,可在其生产组装的产品上标注“内置S公司核心组件”字样,但不得使用S公司注册商标。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客户向H公司提出产品上需标识S公司商标才能通过验收。为尽快完成销售回款及清理库存,H公司高管吴某某等人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在未获得授权许可情况下,私自使用S公司已注册商标用于产品,并销售至合肥等地,涉案销售金额共计301万元。


案发后,H公司、吴某某等人均认罪认罚。H公司积极赔偿S公司110万元,取得S公司谅解。2021年9月8日,肥西县公安局以H公司、吴某某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企业合规审查、公开听证,2022年9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单位H公司、涉案人员吴某某等10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犯罪案件,主动转变执法理念,避免简单机械办案,做到依法平等保护。本案中,H公司作为外省重点民营企业,先后承接过多个国家重点项目,企业资质良好。检察机关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主要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在综合考量犯罪起因、矛盾化解、企业发展等情况基础上,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较低的涉案企业主动启动合规审查,并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运用智慧检务系统开展“云验收”、“云听证”等多种形式,助推企业守法经营,助力企业长远发展,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