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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予以诉讼监督
时间:2020-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肥东县公安局移送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当,依法变更罪名并作出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疑心妻子与一男子关系暧昧而发生争执,后得知妻子的电话号码系其闺蜜张某告知该男子,并因此迁怒于张某。酒后到张某家中,持刀威胁张某人身安全,胁迫张某打电话让其丈夫赵某回家。后又对赵某肆意殴打,且在赵某停止反抗后,又持剪刀戳捅其脖颈要害部位,致赵某轻伤二级。

 

 

   肥东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虽实施了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综合全案来看,李某实则具有借酒精发泄自己不满情绪的动机,因为自己的“疑心病”,借故生非,实施暴力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应当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李某暴力犯罪倾向明显,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妨害诉讼正常进行,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李某涉嫌罪名的同时,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