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
肥东检察一起虚假诉讼抗诉案获改判
时间:2020-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案情简介

 

 

 2015年,赵某与方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方某享有的对李某某的债权转让给赵某。赵某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李某某(夫妻关系)共同向赵某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肥东县人民法院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立案审查。

 

 

 检察院开展调查

 

 

 针对王某提供的案件线索情况,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调取诉讼卷宗,了解法院诉讼保全、送达及债务流转情况,并依法调查了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经调查核实,李某某借条上注明的资金进入账户后,既没有将该款转给李某某和王某,也没有按照借条约定的用途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无法认定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认定王某承担该借款的依据不足。同时根据欠条显示,李某某曾经作为担保人为方某的债务进行了连带担保,赵某完全可以直接起诉方某或李某某来追索债务,但赵某却通过与方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受让方某债权的方式起诉李某某和王某追索债务,这种追索债务的方式亦不符合常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发回肥东重审,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虚假诉讼的特点及危害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的危害极大,一方面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在法庭上一唱一和,导致法院很难发现它的“虚假”,并且往往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快速执行,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的案件还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将一些子虚乌有、编造的事实通过诉讼方式赋予强制力,使虚假诉讼的受害人(真正权利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教育引导广大民众了解其危害、远离虚假诉讼,发现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时要形成震慑,还司法一片晴朗天空。

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1.制造虚假合同

就是利用假合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诉讼,其目的往往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胜诉判决来合法地转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致使案外人对该当事人的债权无从实现。

2.制造虚假借据

是指非金融机关的双方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主张虚假债权的民事诉讼。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证据就是欠条,而伪造欠条对于有意通谋的当事人易如反掌,正因如此,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能够被大量制造,并在整个虚假民事诉讼中占据很高的比例。

3.虚假离婚

所谓虚假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而是基于不法目的而提起的假离婚诉讼。当事人之所以制造虚假离婚诉讼,在于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判决,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等目的。在虚假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常见手段是伪造证并虚构债权债务,主动要求原告起诉自己,意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假债务,虚假债务往往是在亲属朋友之间以借条的形式出现。

4.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虚假诉讼

是指以破产企业或已资不抵债的其他组织、个人为被告,捏造虚假的案件事实和财产法律关系,提起虚假的财产纠纷诉讼。在实践中,企业主在企业已经倒闭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往往与他人虚构债务或抵押等担保物权,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企图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企业财产。

面对虚假诉讼如何维权

 

 

 

 

1.依法提起撤销之诉

面对虚假诉讼,第三人一开始往往不知道诉讼的存在,只有等到案件判决生效后,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才知道诉讼的存在。因此,面对虚假诉讼,第三人维权的核心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首先应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其次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其利益的事实;最后,在形式上应以虚假诉讼中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通过反映案件事实情况,以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只限于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而在虚假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由于非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资格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对于错过法定期限内提起撒销之诉的第三人,应清楚民事诉讼法中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分别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从而,依法向这些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的主体反映虚假诉讼的事实情况,以便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3、积极收集原被告双方虚假诉讼的证据

民事诉讼的核心其实就是证据,在第三人认为存在虚假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形下,首先应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其次应证明原被告的诉讼,相关事实根本不存在,相关证据系刻意伪造、或者不合常理。因此,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应努力从虚假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往来账目,资金流向,案件陈述的事实中积极寻找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