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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一月内俩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
时间:2019-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在巢湖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两名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先后被原审法院被收监。

  苏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下称:吴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随后,在居住地巢湖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可是,就在矫正期间苏某某曾脱离监管且时间超过一个月。巢湖市检察院刑事检察执行部门于日常监督中发现该问题后,遂依法监督巢湖市司法局向吴兴区法院建议撤销苏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吴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行为,已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苏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梅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判决生效后按照法律规定,梅某某在居住地巢湖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9月,梅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殴打他人被巢湖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今年2月因赌博又被巢湖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巢湖市检察院发现梅某某违法情况后,认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梅某某应当被收监执行。今年4月21日,巢湖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巢湖市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梅某某缓刑的建议。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符合撤销缓刑的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刑事裁定,撤消原审判决中对梅某某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后思考:

  一月内,巢湖市两名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原审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不仅在该市社区矫正人员中引起一定反响,也使更多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警示教育。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些犯罪人员,可依法通过社区接受矫正方式于监外执行刑罚,本是法律有情的体现;但若是不珍惜,不好好悔改,反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希望社区矫正人员能以此为诫,珍惜法律给予的监外执行机会,真正悔过自新好好做人。 陈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