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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检察:发挥检察职能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3-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某、车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李某某、车某某共同经营一家售卖水产及牛羊肉类的食品店。2021年7月,李某某、车某某明知是毒杀的狗,仍坚持从他人处购买,经放血、盐水浸泡等方式处理后多次售卖给刘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谋取差价获利。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从李某某、刘某处扣押抽样的狗肉,均检出氰离子成分。李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车某某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车某某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李某某、车某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的量刑建议,起诉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车某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有效打击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助力群众食品安全保护。


食品安全领域始终是检察公益诉讼所关注的重点领域,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加大对食药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普法课堂


Q

1.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A

一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机关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致使公益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Q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般适用哪些案件类型?

A

“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适用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Q

3.为何本案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A

被告李某某、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被毒杀的狗,仍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给大量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二被告不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Q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一般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