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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员工受伤不愿担责 企图骗保抵付赔偿
时间:2023-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为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经肥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情回顾


陈某某系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胡某某是该公司临时雇佣的清洁工。胡某某在公司打扫卫生时,被受潮破裂后从高处掉落的捆纸砸伤腰部。


因公司未帮胡某谋购买保险,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伤保险赔付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所以,陈某某企图通过公司车辆所购的交强险、商业险来赔付胡某某的损失。此后,陈某某向交警队虚报自己的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某受伤,获得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陈某某又以胡某某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2021年11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胡某某24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中,发现有虚假证据。公安机关介入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编造交通事故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作为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企图骗取保险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对陈某某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其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检察官提醒 


购买保险可以降低风险损失,有效抵御风险,是受法律保护、应当积极鼓励的正当合法行为。如果利用保险来诈骗钱财,就严重损害了社会信用、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陈某某图省钱以骗取车辆保险来赔付胡某某受伤的损失,既是犯罪也是不道德的行为,一举多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