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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小利出借银行卡“走账”,触刑律获刑一年七个月
时间:2022-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是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实施转款,但为了获取利益,仍然将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最终触犯刑律。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是一名“00”后小伙。2021年10月中旬,魏某某在网络上寻找兼职工作时,看到有人寻求银行卡“走账”。“每日给付500元报酬”,在高额报酬的引诱下,魏某某心动了。其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按照对方要求先后提供了两张银行卡,并将手机卡和银行卡交给上线使用。

  经查,被告人魏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在涉案期间共收取近850万元。现已查实,被害人李某被网络诈骗的3万元,就是通过魏某某的银行卡收取。魏某某非法获利3500元。当年11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案在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庐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庭采纳。

 

 

检察官说法:电信网络诈骗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从我院办理的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来看,犯罪团伙实施诈骗后,会迅速通过多个银行卡、多次转账等方式对诈骗所得进行转移、隐匿。为能获得大量银行卡,诈骗团伙往往以“高额报酬”等方式,利诱持卡人“出租”银行卡和关联的手机卡。检察官提醒,要懂法守法,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向他人出借、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等账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