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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民双重追责
时间:2022-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购买、出售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曾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同时,判决二人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销用以作案的微信群组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18年王某以500元的价格向曾某某购买小区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性别、楼栋号、电话)7000余条,又向曾某某出售信息4000余条;2019年5月,王某又两次向他人出售小区业主信息。合计王某共购买、出售小区业主信息23000余条,曾某某共购买、出售小区业主信息11000余条。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曾某某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人认为:王某、曾某某所获取的小区业主信息,足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不仅侵害了业主及其同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人格权利,还具有危害其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许多潜在风险和不安定因素。本案再次警醒大家要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自觉,不轻易泄密个人信息;一旦发生自己的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要及时报警,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有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助力有效打击和综合治理。同时也警告试图以身试法者,悬崖勒马,不要为非法谋利而付出刑事和民事的双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