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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时贪财卖卡 悔恨不已获刑
时间:2021-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给别人用一下就能拿到“报酬”?当心,天上不会掉馅饼!近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追究了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初,家住巢湖的李某某通过网络得知可以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赚钱后,随后他联系了王某某、张某某,并在QQ上联系到买银行卡的人。李某某等三人明知这些收卡的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给收卡人,共计获利人民币1.5万元。在随后短短一个月内,王某某的银行卡内就接受支付结算流水共计人民币近70万元,其中仅接受诈骗被害人胡某某、骆某某等多人的转账金额便达到人民币30余万元。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支付结算,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对三人以该罪提起公诉。
 
    2021年7月21日,本案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人当庭悔恨不已,均表示认罪悔罪,人民法院当庭依法判决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