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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男子获刑三年
时间:2020-1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重庆公交坠江、15人殒命的惨剧发生之后,公交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荒诞事件,仍在各地不断上演。近日,合肥市肥东县一名男子因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的某天,张某某乘坐公交车去学校替小孩领取课本。当公交车行驶至该中学站牌处时,驾驶员询问有无人员下车,因无人回应,公交车未在该站点停车。张某某发现坐过站后,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数次伸手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公交车驾驶员紧急靠边停车后报警。事发时,公交车内实载乘客30人左右。

    张某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车辆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张某某提起公诉,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比抢夺方向盘更恶劣的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张某某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的社会危害性,他在公交车司机停车报警后自己也报警,向警方控诉司机的“恶劣行径”,等到警方阐明其行为的危害及已经触犯法律后,张某某才认识到错误。

    乘客抢夺方向盘,其原因林林总总,不外乎乘客错过站要求提前下车,乘客嫌车速过慢要求加速,乘客想等待未上车的同伴而要求立即停车等。这些人为了一己私欲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是对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车辆一旦失控,危害后果将难以估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