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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购银行卡谋利违法,非法拘禁卖卡人犯罪
时间:2020-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收购他人银行卡欲谋利,不料反被套路。卖卡人将银行卡挂失补办后取走卡内钱款,买卡人气急败坏,拘禁卖卡人索要钱款。收购银行卡谋利本已违法,非法拘禁卖卡人构成犯罪。2020年7月2日,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三人提起公诉,程某某、何某某、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下半年,程某某、何某某、王某开始收购银行卡卖给网上一个叫“熊猫”的人。期间,胡某某用其身份证在各 大银行办理银行卡,卖给程某某等人以谋取利益。2019年1月8日,胡某某收到短信提醒,其卖出的一张银行卡中进账4万余元,后胡某某挂失补办该卡,将进账金额取出自用。

 

 

    买卡人发现卡上金额被取出后,于2019年1月10日凌晨,王某、程某某、何某某约胡某某见面,随即将胡某某控制,并带至一小区住房看管,以暴力威胁讨要被取走钱款,直至当日15时。随后三人在带胡某某下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程某某、何某某、王某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何某某、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程某某、何某某、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检察官提醒:我国的银行卡实行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的个人信息,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导致个人信用受损,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希望所有持卡人注意银行卡的保管安全,千万不要随意向他人出借或出售银行卡,丢失后请及时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