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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一分钱未得照样犯贪污罪
时间:2019-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身为社居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100余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0多万。尽管自己一分钱未得,却照样犯贪污罪。日前,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蜀山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蜀山区五里墩街道清溪路社居委工作人员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10年,胡某作为蜀山区五里墩街道清溪路社居委工作人员,受委派协助政府进行合福铁路建设项目征迁安置工作。居民刘龙(化名)因其养猪场的房屋在合福铁路建设项目征迁范围内,而其家庭成员已在其他项目征迁时得到过安置补偿,无法在该项目中再获得安置,刘龙便找到清溪路社居委副主任王恒才(已判决),以借用他人户口本登记征迁的方式,骗取国家的安置补偿款。王恒才先后将他人户口本交给刘龙使用,并找到胡某帮忙运作。胡某在明知该房屋为刘龙所有,且刘龙不符合安置政策,系冒用他人户口骗取安置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使王恒才、刘龙先用他人的户口作为征迁户进行登记,后又出具虚假说明,使王恒才、刘龙用他人的户口作为征迁户申报安置。胡某还利用其负责征迁资格初审的职权,使王恒才、刘龙用居民方某之妻杨某的户口作为征迁户申报安置。

  胡某还利用其负责征迁资格初审的职权,在王恒才等冒用杨某名义申报的征迁安置资料上签字通过初审,并使杨某最终获得安置补偿。2014年4月,杨某顺利分得了两套安置房。胡某代为领取了两套房屋的钥匙,并转交给王恒才。之后,王恒才将这两套房产变卖,共计得款100万元,给了刘龙40万元、方某10万元,余款50万元被王恒才占为己有。经评估,上述两套安置房计价值105.1218万元。此外,以杨某名义实际领取的过渡费8.8万元,也被王恒才非法占有。

  胡某不仅帮助他人贪污国家安置房,还滥用职权,让国家蒙受巨额经济损失。2007年,胡某受指派协助政府从事合肥市畅通一环项目征迁安置工作时,明知他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在履行征迁安置资格初审时,滥用职权,予以通过审核,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36.58余万元。

  2017年3月13日,胡某到蜀山区五里墩街道纪工委接受谈话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问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