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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为了“特殊”被告人检察官两入医院办案
时间:2019-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11日,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精神科里,一个临时布置的巡回法庭正在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义正词严地对被告人温某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指控。

  2017年11月,巢湖市中垾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温某将被害人捅伤,造成被害人八级伤残。案发后,温某被监视居住于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精神科,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温某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且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底线不容突破,但执法过程却可以有温情。考虑到温某患有精神疾病,需在医院观察治疗,因此,不仅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直接去医院对温某进行讯问;开庭时,检察官又与法官配合,将法庭移至医院开设,方便被告人出庭应诉。而在指控犯罪的同时,检察官也于庭上依法提出对温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巢湖市院检察官两入医院精神科办案,不仅体现了检察官履职尽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也同时体现了检察官的人性化执法。 高春晨 罗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