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
【以案释法】关机换号,故意拖欠工资,一“老板”被批捕!
时间:2022-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为维护农民工薪酬权益和社会和谐安定,近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系安徽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1月份,邢某某向巢湖市烔炀镇政府作出将给农民工发放拖欠工资的虚假承诺,后其以关机、更换联系号码的方式,制造联系障碍,拒不支付30余名农民工累计80余万元工资。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直至归案前,邢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经检察官认真审查全部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向该公司30余名农民工核实有关情况,认定犯罪嫌疑人邢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莫以身试法。同样,作为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注意保存有关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诉求,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始终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发挥对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筑起刑事保护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