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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细心查疑点 帮企业卸下冤枉债
时间:2019-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莫名其妙就欠下了390多万元的债务,困扰了我们3年多的时间,一直闹心的很,很难集中精力抓好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下好了,在检察院的努力下,我们终于把这个沉重的包袱给卸下了。”1月10日,申诉人合肥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向庐阳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巨额债务从天而降

  时间倒回到2017年8月……

  “检察官,我是合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这次来是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这是申请检察监督书,这是授权委托书、一审判决书、合肥市中级法院的驳回再审的裁定书……”2017年8月14日,一位申诉人急匆匆地走进庐阳区院控申接待大厅,向接待的检察官一边说着,一边拿出一大摞申诉材料。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庐阳区院很快正式受理此案。

  经审查,2014年10月,合肥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与安徽省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5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等事项,并由合肥市一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为了降低担保责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包装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在包装公司的请求下,被申诉人韦某以个人和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联合另外1家公司和4名个人,分别与融资担保公司就此项借款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反担保合同》)。约定:若包装公司未能如期还钱,导致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则上述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包装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还钱,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于2015年5月代偿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77万余元。当年7月,融资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包装公司依法偿还其代偿款项和逾期担保费、利息等共计391万余元,反担保人生物科技公司、韦某等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1月10日,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生物科技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生物科技公司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就这样,因法院判决生物科技公司承担390余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认真审查发现疑点

  这个巨额债务,生物科技公司认为他们背负得有点莫名其妙。

  办案检察官在询问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得知,该公司从来没有与融资担保公司就涉案款项签订过《反担保合同》。直到法院开始执行该公司财产的时候,才知道企业欠下了巨额债务。

  此时,判决书已经生效,没有办法提起上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物科技公司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无奈之下,只好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生效判决检察监督……

  为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到原审法院调取了该案的相关诉讼材料。结合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申诉材料,在经过认真审查后,检察官发现了其中的疑点:

  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登记资料等申诉材料表明,2014年5月18日,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韦某转让全部股权,退出该公司。同年6月6日,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韦某变更为现在的负责人。然而,案卷材料显示,韦某以该公司名义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落款时间却是2014年10月27日,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既然韦某当时已不是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怎么能代表该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呢?难道是该公司给了韦某委托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但是,检察官翻遍全案卷宗也没有找到任何证据材料加以证实。

  “疑点就是案件的突破口。”检察官当即决定兵分两路对疑点进行查证。一路到工商管理部门就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档案资料进行核实,并就查阅工商登记资料所需要的手续等问题进行咨询;另一路则与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核实。

  很快,有用的信息陆续汇总过来。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资料与检察官调取的证据一致。同时,检察官也了解到,工商登记资料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随时都可以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查询。而另一路核实的情况,让办案检察官既惊讶又兴奋。

  “韦某以我们公司名义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上面盖的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在与办案检察官的谈话中,提供了重要的信息。随后,该公司提供的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补充申诉材料也证实案涉合同上加盖的该公司印章确系伪造,韦某也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上下合力维护正义

  “韦某代表生物科技公司签订的涉案《反担保合同》显然是无效的。”办案检察官介绍,韦某在签订合同时,并非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不具有代表该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职务身份,也没有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的授权,其使用的公司印章还是伪造的。而且,生物科技公司也没有对该反担保行为予以追认。

  同时,办案检察官认为,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其未经审查核实合同缔约方韦某的真实身份和职权,以及公章的真伪,就签订了该涉案合同,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2017年12月4日,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庐阳区院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庐阳区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2018年2月23日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诉。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个人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反担保,属于无权代理,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生物科技公司对韦某私刻公章的个人行为和从事担保活动不知情,没有过错。融资担保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原审判定生物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2018年12月5日,合肥市中院做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三项,生物科技公司不承担涉案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莫名背负3年多的390余万元的债务包袱终于卸下了。 冬云 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