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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1-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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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二、董某某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三、赵某某等十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四、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五、许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一  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大量购进假冒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驰名注册商标(小米)的手机配件,通过其名为“小米原装数码直销”的网店对外销售。2019年3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查扣尚未销售的充电头、耳机、转换器、充电线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474个,并查明吴某某通过网络销售的金额高达93万余元。
 

2019年11月18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8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认真履职,督促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网店销售记录、进行电子数据勘验,认真梳理数万条交易记录,击破被告人关于大部分销售款均为“刷单”的辩解,准确认定全部犯罪数额,凸显了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民族品牌、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案例二  董某某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董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在合肥市长丰县左店乡永丰社区一民房生产假冒驰名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8560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94万余元。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梁某某雇佣被告人梁某甲、董某乙,在长丰县朱巷镇一民房生产假冒驰名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3000件,非法经营数额33万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董某丙雇佣被告人祖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山岗村一民房,生产假冒驰名注册商标的白酒,运回合肥市长丰县北城世纪城一地下仓库存储。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制假窝点和仓库共查扣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2879瓶,非法经营数额43万余元。
 

2020年7月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公安机关“昆仑”行动挂牌督办、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较多,跨区域犯罪且隐蔽性强,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在厘清各被告人关系、参与共同犯罪时间后,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精准把握,审查起诉阶段促成各被告人认罪认罚,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案例三  赵某某等十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对《书虫》《淘气包马小跳》《大中华寻宝》等图书进行扫描排版,交由被告人徐某某进行盗印、装订,同时雇佣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负责日常接发货,再通过物流渠道将盗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被告人赵某某共计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扫描排版费用40余万元,向被告人徐某某支付印刷装订费用180余万元。至2017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销售盗版图书178万余册,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赵某某租用的两个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近20余万册。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分别从赵某某处低价购入盗版图书后加价卖给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雇佣陶某某等人,通过开设的贝塔、胜雪、韵集等图书网店对外销售近59万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谢某某位于合肥的多个仓库中查获盗版图书5.5万余册,盗版光碟1.6万余张。 

 

2018年2月5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7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19年6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一起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人员多、案值高、危害大,部分图书印刷中使用的低劣油墨含有毒有害成分,给购书者特别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检察机关充分履职、提前介入,对涉案人员主观明知、责任划分等问题引导取证,助力公安机关全面、准确收集固定证据,成功摧毁一个跨省盗版图书链,净化了图书市场和阅读环境,该案入选了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四  许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增加读者点击量,并通过收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某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雇佣王某某等十余人负责编辑、技术等工作,架设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未经掌阅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约500万份,吸收会员32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约18亿次。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洛米等广告联盟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达70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系许某某聘用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某从事侵犯著作权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工作。
 

2018年11月5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9年4月26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深入研究涉案软件是否系公开获得、侵权作品数量、本案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等专业问题,精准起诉,指控事实被法院全部采纳。积极推动追赃挽损,要求侦查人员及时冻结许某某违法所得账户,积极督促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120万元,弥补了被害人损失。
 

该案入选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宣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多家媒体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采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作了专题报道,保护了人民大众投身创作的积极性,营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案例五 许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合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墨水研制销售的企业,该公司成功研发一款摩摩擦墨水(又称热敏可擦墨水)并批量生产投放市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先后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其中许某某、李某某在浙江义乌办事处负责销售和维护客户工作,张某某负责生产和原材料接送工作。

 

工作期间,许某某、李某某通过向客户谎称公司收取货款的账户变更为个人账户,提价销售后侵占截留公司货款161990元。在高额利益诱惑下,许某某、李某某又决定私自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客户,2014年3月底,二人邀约张某某参与生产并提供其通过职务便利了解掌握的流程工艺配方,承诺给其20%股份。张某某同意后,分两次将公司正在生产的摩摩擦墨水流程工艺配方单交给许某某。

 

2014年9月,许某某、李某某购置了大型生产设备,先后在浙江省义乌市、合肥市包河区、六安市京东工业园三处生产摩摩擦墨水并销售,至2017年7月案发。

 

经鉴定,合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摩擦墨水配方密点不为公众知悉。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生产的墨水与合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墨水配方密点存在物料与配比相同。期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共计6573732.9元。
 

2019年6月1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追加起诉,2020年3月3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20年5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被告人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时发现“案中案”,认为还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向专业人员咨询成分检测、同一性比对等问题后,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取证后,依法追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集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劳动成果,检察机关在诉前注意全程保密,诉后对企业进行回访,帮助其修复管理漏洞和盲区,防止受到二次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