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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四个准确把握 提升案件审查质量
时间:2017-08-22  作者:陈正权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以来,巢湖市检察院采取“四个准确把握”查办案件的方式方法,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2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98人,采纳建议94人,建议采纳率为95.92%。其中,朱永少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获评“2016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在押人员无一人脱逃或妨碍诉讼活动进行,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准确把握两类审查差异,“时间段”内动态审查。该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充分注意到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两者在法律性质、审查主体、审查启动、审查内容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该院认为逮捕必要性审查是一个“时间点”审查,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刑拘报捕时的羁押必要性进行的一次审查;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时间段”审查,贯穿捕后的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直至判决生效为止。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该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视为动态的持续性审查,实行主动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审查相结合的办案方法,并将其贯穿于捕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准确把握制度改革要求,统一内外执法标准。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院以本行政区域内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标准为基础,统一类案的变更建议权、变更决定权、最终判决权的执法标准。在征询内部各部门和法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后,对批捕、起诉、判决等各个阶段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了多发类案统一的羁押必要性标准并得到认可。与此同时,该院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双向说理工作,每月对捕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及采纳的情况进行梳理与通报,并详细阐释相关法律依据与理由,统一公检法执法理念和标准,提升建议采纳率。

  准确把握审查启动条件,综合判断“社会危险性”。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巢湖市院紧紧围绕“人身危险性、诉讼可控性”开展审查评判,在判明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可能打击报复证人和被害人及其认罪认罚态度后,同时结合其在多人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和初偶犯情况,认定犯罪嫌疑人接受刑事处罚诉讼的可控性,从而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准确把握审查方式,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中,该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运用审查方式,确保审查办案的质效。如:被羁押人出现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或者系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适宜羁押的情形,巢湖市院积极依职权审查。对于逮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具有羁押必要性变化因素的案件、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反映强烈的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机关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该院适当采取公开审查的办案方式,以进一步提高审查办案质量,体现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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