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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排出重金属六价铬污染环境 合肥市院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16-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21日,合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承办检察官王莉、范朔春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递交到合肥市中级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检测评估等费用104.96万元。这是自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塘林回族满族村的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公司在从事铝型材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将含有重金属六价铬的废水直接排到厂房外的雨水管道,并流入定光河,经店埠河最终汇入巢湖。今年3月9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形后,从该公司清洗池旁的围堰、清洗池雨水管排口和入定光河雨水口等多处取样检测。经检测,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到的六价铬为1.59mg/L,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据了解,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可以通过消化道、呼吸、皮肤及粘膜侵入人体,对人体具有致癌作用。而含有六价铬的废水进入到水体和土壤后,无法通过水体和土壤的自行恢复能力予以修复,对周围环境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肥东县检察院在与该县环保局的联席会议中了解到上述信息后,于3月16日向肥东县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肥东县环境保局将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移送肥东县公安局依法审查。3月22日,肥东县环境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作出停止生产、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月11日,肥东县公安局对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肥东县院将此案向合肥市院汇报后,为查明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等问题,合肥市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作用,联合肥东县院对相关证据调查核实,并多次与环保、公安等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并委托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三名环保专家对该案的损失进行检测评估。

  合肥市院根据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管辖的规定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道私自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含铬废水,对水体造成污染,已构成侵权。由于六价铬属于重金属,无法通过水体的自我恢复功能得到修复,该公司本身也不具备修复受损环境的能力和资格条件,且至今未对此进行赔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据相关法律,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就该案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新闻链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7月2日,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江苏、安徽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方案》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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